“维护公共权益,不能仅仅依赖有关机关,依赖政府,公民需要有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借民事诉讼法修改之机将公益诉讼的权利交给公民正是好时机。”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并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有全国人大代表就此发表了意见。 所谓公益诉讼,就是为了维护公众利益提起的诉讼。但公益诉讼在中国现行法律中并非专业的法律用语,无论是现行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法律,都对原告资格有限定,必须是与案件有关的直接利害关系人才有发起诉讼的资格。因此,针对许多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的起诉,因为“主体不适格”,法院基本不会受理。 按照现行民事诉讼法,公益组织若提起公益诉讼,需要经过批准后才能成为原告,代理公众利益事件的起诉工作。现在民诉法修正案草案,明确将“需要经过批准”修订为“可以”,在法律含义上大为拓展,赋予公益诉讼新的内涵,而且使得今后公益诉讼由此获得更大的空间,这一“变法”,事关每个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理应受到社会公众的赞许。 从法律层面上,确立公益诉讼制度,无疑是一个巨大的进步。它使得公益诉讼的提起者,在检察机关之外又添加社会团体这一帮手。但也必须看到,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并非一蹴而就:一方面,与国外相比,我国社会公益组织发育相对落后,在公益诉讼的调查取证等方面仍受到诸多限制,这就要求在清除法律障碍之后,还要赋权社会团体让其拥有能真正实现“独立调查人”的权利。另一方面,此次修法并没有承认个人公益诉讼主体的资格,自然是一件撼事。究竟是为了防止滥用诉权、恶意诉讼,还是担心诉讼的闸门一下打开,一时难以应付,个中原因不得而知。 当然,法治建设进程中的任何点滴进步都应该受到肯定,从立法层面承认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提起公益诉讼,无疑能够推动公益诉讼开启破冰之旅。 通过民诉法“变法”,对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进行确认,既是现实的迫切需要,更是构建公民社会的一个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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