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6日,证监会发布实施《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意见》,要求保荐机构建立对保代和项目组成员的问责制度。证监会还表示,将适时修订《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积极推进保荐制度改革,进一步明确中介机构责任。 说起保荐人失职给证券市场带来的伤害,投资者的第一反应恐怕就是绿大地造假上市案了。此次证监会对保荐业务进一步加强监管,让投资者看到了保荐人制度改革的希望。作为一名投资者,笔者对证监会即将启动的这项改革有三个期盼。 一盼保荐人制度改革能够借鉴海外成熟市场的做法,实施保荐人终身负责制度。内地的保荐人制度主要是从香港引入的,但保荐人制度发源地在英国。英国实行的是终身保荐人制度,与之相比,内地保荐人的保荐期限显然过短。为进一步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和证券市场的安全性,建议适当加长保荐期限。 二盼保荐人制度改革能把民事赔偿制度落到实处。无救济则无权利,相较于刑事制裁和行政处罚,民事救济是由违法者向受害人给付赔偿金,由此能够最大限度地激发包括投资者在内的整个市场共同监督违法违规行为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监管效率。我国的相关法律对于资本市场的民事赔偿规定甚为模糊,对很多关键性问题没有作出具体的法律规定,使得证券民事救济机制毫无威慑力。因此,为了避免保荐人和发行人合谋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发生,笔者认为应该进一步完善保荐人民事赔偿机制,强化保荐机构的法律责任。 三盼保荐人制度改革能够早日启动,而非“适时”启动。保荐人制度存在的问题管理层应该非常清楚,现在的证券市场要想让投资者重拾信心,就必须对存在的弊端快刀斩乱麻。立法和修改法律条文的进程不妨加快一些,只有严厉的法律和高成本的违规代价,才能遏制保荐人失信造假行为,千万不要被动地等下一个绿大地案出现,再来倒逼保荐人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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