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机构,请种好一亩三分地
2012-03-19   作者:刘璐(中国上市公司舆情中心观察员)  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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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上海冠华不锈钢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二次上会被否,相当惹眼。其中不寻常处,在于冠华“自证其错”,令人不解的是,如此明显瑕疵何以通过中介机构层层把关?
  首发申请获批或被否原本常事,冠华奇在被否理由:根据二次申报材料,可判定首次申报材料未如实披露与股东、交易对方的关联关系。如此理由,简单、明确而凌厉。换个角度来说,冠华是在“自证其错”。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发行人不得有的情形包括“最近36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冠华携带致命伤闯关,这是坦诚,还是试探?笔者不得而知。令人欣慰的是,如是试探,则其已被拒之门外无缘上市。令人不解的是,如此明显瑕疵,何以冠华仍然入得中介机构的“法眼”,进而在明显违规的情况下二次申报?另有疑云,首次申报材料何以出现如此重大遗漏,相关中介机构是否充分尽职调查?
  莫非第二次申报的中介机构不知其不可为而为之?从保荐信用监管系统查询信息可见,其一,冠华两次申报的发行人律师均为国浩律师事务所;其二,在二次申报招股书上签字的保代之一系于2010年由爱建证券转会而来,而爱建证券在冠华首次申报期间仅此一单保荐项目;其三,冠华在两次申报的八个月间在上次未披露的领域已进行规范化调整,如无此知,难有此策。
  如此情形,令人生疑,中介机构尽责了么?以投行而言,决定是否承办项目之时,于项目团队负责人心中自有一番考量,通过券商内核之时,于内部监管人员亦有一番考量。而券商、律师在保荐项目尽职调查中的一大工作内容,即为核查首发申请人的合规性。
  中国上市公司舆情中心注意到,不久前舆论热议“IPO不审可否”,有识之士将之解读为“在何种情况下IPO可以不审”。此番解读,答案着实引人深思,然而无论如何作答,题中应有之义即为中介机构切实履行自身职责,耕好自己的一亩三分地。
  证监会一直在告诫各中介机构归位尽责。上周发布实施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意见》,亦是力图通过制度化安排,推进作为中介机构之一的保荐机构全流程合力尽责。
  一些中介机构抱怨责任太重、反馈问题要求调查的内容太细、需自证清白的要求太多。可惜虽确有爱惜羽毛的中介机构却也时有不够给力的案例出现,令旁观者亦捏一把汗,深感问责敦促之不可或缺。
  无独有偶,笔者翻阅今年以来证监会披露的11家不予核准首发申请企业的被否原因,除冠华外,另有北京星光影视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之类似。比照星光影视两稿招股书,发审委发现其首次申报材料未披露3家关联人、二次申报材料未披露5家关联人,存在重大遗漏。
  各方中介,既在其位,请谋其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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