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被消费”异化了3•15
2012-03-16   作者:王海涛(媒体从业者)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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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年的3月,是许多企业、厂商忐忑不安的季节。近年来3·15消费者权益日发生的一些故事,让一部分企业心惊肉跳。究其原因,与一些企业深知自身有问题有关,也与一些别有用心者利用这个“节日”,打着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旗号谋取私利有关。
  新京报昨日报道,数百家“黑3·15网站”,打着消费维权旗号,向企业兜售消费者投诉信息,每条信息收费近千元。消费者的权益非但不可能被维护,反而成了别人牟利的工具。
  以“帮助”消费者的名义谋求私利,实际上是对消费者的“消费”,体现了3·15的异化。
  不可否认,在当下的消费环境中,企业和消费者之间,依然存在着一些“敌意”。这种消费环境的特点是,交易达成前,卖方对买方热情备至,或者在广告中把自己打扮得完美无瑕;交易达成后,卖方不仅热情难再,对自己的瑕疵连“修补”的诚意都没有。
  企业愿意重金包装自己的形象,而不愿意热情面对一个自己产品的消费者,原因很简单,就是在目前的法规框架下,这样做,收益最高。因此,改变这种状况,需要铲除相应的土壤。而铲除这种土壤的重任,绝非一个3·15所能承担得起。
  另外,其实无论从道德还是法律层面讲,买卖双方都是平等的。我们不必奢望企业道德高尚。公允地讲,消费者的权益需要保护,但并非消费者的所有要求都是合理的。
  我们往往会发现这样一种情况,当消费者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也就是买卖双方“为敌”的时候,最初企业是强势的,而一旦“事情闹大”,企业很可能成为弱势的一方;口诛笔伐,使其即使有理也变成了没理。
  这就产生了一种非正常的博弈,要么是消费者采用各种手段把事情闹大,要么是企业采用各种手段把事情“铲”掉。在博弈过程中,消费者由于势单力薄,于是就产生了“黑3·15网站”的生存空间。这样,一场乱局就引发了另一场乱局。消费者和企业,都成受害者;受益的,只是那些打着维护消费公平正义旗号的黑机构。
  3·15的异化,是消费环境乱局所引发的,也同样引发了更大乱局:走歪门邪道受益,3·15就有失去公信力之虞。
  解决3·15的异化,要给3·15祛魅。
  现实已经告诉我们,3·15本身不可能带来消费环境的改变,最终还要靠完善的法律法规以及严格的执行。政府主管部门,不必总是将消费者拔高到“上帝”的高度,要做的是规范完善消费环境的法律法规,让消费者和企业真正地平等起来,让双方的博弈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下进行,让不良企业付出高昂的代价,也让规范的企业有理直气壮的依据。这样,企业既不必事前把消费者当“上帝”恭维,更不必事后把消费者当“刁民”打压或收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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