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套住房优惠政策的前提条件
2012-03-14   作者:易宪容  来源:搜狐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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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宪容

  无论是从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来看,还是从一些高层领导人的讲话来看,当前房地产宏观调控目标已经十分清晰,调控的态度十分坚决。中国的房地产市场就得转型到以消费为主导的市场来。既然中国住房市场在性质上发生根本性转变,那么鼓励居民住房消费,既可改善居民的基本居住条件,增加他们的居住福利,也是中国未来城市化进程中推动经济增长的动力。所以,如何通过各种优惠政策让有首套住房需求的居民进入市场也就顺理成章了。不过,无论是通过信贷优惠或利率优惠,还是通过税收优惠来鼓励购买首套住房居民进入这个市场,必须有几个前提条件。
  一是住房市场性质必须发生根本性转变。在住房投资与消费没有区分的市场,由于投资炒作者出价水平永远高于住房消费者,最终的结果一定是只剩下投机炒作者而消费者基本被挤出,从而使市场成了一个投机炒作为主导的住房市场。如果目前的住房市场没有转型,住房市场价格没有回归到合理水平,政府鼓励首套住房的需求者进入市场,此时进入市场的住房消费者很可能成为巨大房地产泡沫最后一个“接棒者”。
  二是要让住房交易无利可图。当前所提出的各种鼓励首套住房购买方案,都是建立在一个假定基础上,即个人购买首套住房只是会消费而不可投资。但实际上这个假定是不成立的。如果没有事中及事后的限制,购买第一套住房同样可用作投资,只不过,其投资融资杠杆小一些而已。美国95%以上居民只是持有一套住房,很少人是持有两套以上住房的。但是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同样是购买第一套住房者过度信贷所引起的恶果。所以,要让购买第一套住房的居民把住房只作消费之用,必须采取严格的事中及事后限制的税收制度。政府可以用优惠政策鼓励居民购买第一套住房,一旦这些利用优惠政策购买的住房改为交易之用,那么就得用重税,如住房交易税,挤压其投资利润。只有住房交易无利可图,政府用优惠政策鼓励第一套住房购买者进入市场才有意义。
  三是利率优惠政策不仅要考虑购买住房的贷款人的利益,也得考虑银行存款人的利益,政府不可把这种利率优惠成了存款人利益向贷款人利益转移机制。这种利益关系也要平衡。
  总之,完善居民购买首套自住普通商品住房的贷款优惠政策没有什么不可,但必须建立上述几个前提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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