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宽民营企业投资渠道,进一步激发民间资本活力,是加快经济转型、巩固实体经济基础,构建经济增长内生动力机制的重要途径。民间投资是我国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主体,是解决社会就业的主渠道,机制灵活,潜力巨大。 当前要激发民间资本活力,放宽市场准入,拓宽民间投资渠道,营造民企与国企间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的环境。在金融、能源、电信、铁路、市政、医疗等领域的市场准入方面需要加大改革力度。 要优化市场准入的审批机制,规范民间投资审批程序,打破民资准入的“玻璃门”障碍。要探索建立网上预审制、一站式服务制、办理回执制、限时办结制等审批机制,切实提高审批效率、改善审批服务,取消不合理的各项附加条件或限制性要求。 要建立民企准入的援助机制,在投资待遇同等化基础上加强政策扶持,清除民企市场准入的“弹簧门”障碍。建立公平、规范、透明的市场准入标准,在满足最低门槛或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民营企业投资项目。 要进一步推进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调整,构建国资退出机制,加快国企非主业资产的剥离重组,通过引入竞争机制、资本多元化改造、可竞争性环节分离,加快重点垄断行业的开放。 要创新民资进入的方式,形成政府与民间力量共同投资的新格局,引导民企与国企在竞合关系中共生共荣,构建国企与民企、政府与企业的合作机制。 要深化金融体制改革,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建立社区中小银行,构建与企业构成相匹配、与企业需求相适应的融资体系。这样既可为坚守实业的中小企业提供发展资金、满足其融资需求,也可为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提供渠道,具有“一石多鸟”之效。 要加快监管体制改革,探索“宽进严管”机制,下放监管权限,建立分层次的监管体系。在金融领域,对民间资本进入微型金融,实施“宽进入严监管”原则,切实放宽准入门槛,放松民资持股比例限制,放开微型金融领域的资金价格管制。 要进一步完善国务院“新36条”的配套执行措施和考核机制,切实提高政策执行力。要鼓励地方政府结合自身条件制定民资利用的政策,将民资利用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探索将民资利用与外资引进同等纳入政绩考核。 要采取“高屋建瓴”的顶层设计,强力推进垄断行业自上而下的改革。建议成立由中央直接领导、超越部门的改革领导协调机构,进行顶层设计和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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