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炒新可考虑动用法律利器
2012-03-03   作者:熊锦秋  来源: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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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目前新股发行体制存在的问题,监管层表示要从抑制过度投机入手,对过度炒作新股、导致跟风现象的不良行为,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加以遏制。
  如果放任市场“炒新”行为,新股重新成为“香饽饽”,上市后一级市场投资者将获利丰厚,把高价认购风险推给二级市场,新股发行“三高”也将重新愈演愈烈。
  上交所针对新股环旭电子、吉视传媒股价异动,对一批参与“炒新”的账户在第一时间进行电话或书面警示,并对“炒新”行为严重、不听劝阻的两个账户,采取了限制交易3个月的纪律处分。
  在新股上市初期,提前介入的PE以及在二级市场的庄家,持股量超过总股本的5%比较常见,存在强烈的拉抬股价动机,按照《证券法》和《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办法》等法律法规,仔细收集并研究其各个关联账户交易数据,可以查实其可能存在的操纵行为;按照《证券法》规定,如果操纵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面临“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等行政处罚,这些处罚对市场主体具有较强约束性。
  而且,这类投机炒作甚至可能构成操纵情节严重的操纵罪。新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对操纵罪只有定性描述,不过《最高检公安部86种经济案件立案追诉标准全文》第三十九条规定了操纵案的追诉标准,明确了“操纵罪”的定量指标,比如规定:“单独或者合谋,持有实际流通股份总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且在该证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股份数累计达到该证券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对于市场短期上涨50%以上的个股,庄家各类关联账户合计持股可能超过流通股的30%,否则庄家就可能是为别人抬轿或者做嫁衣。一旦其中主体构成操纵罪,按新刑法将被处以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样的处罚极具威慑力。
  笔者认为,对于炒新行为,仅仅依靠交易所处罚还不够。炒新、炒小、炒差,其中的“炒”都可能归结为操纵。为此,笔者建议,监管部门应动用法律利器严厉打击其中的操纵行为,涤荡市场炒新、炒小 、炒差的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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