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企业年金须破除“四大障碍”
2012-03-02   作者:齐传钧(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  来源: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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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两个《试行办法》实施以来,中国企业年金市场化运营已满7年,但截至2011年6月30日,企业年金市场总规模仅为3032.35亿元,与市场化运营之初估计的超万亿规模相去甚远。几乎所有企业年金管理机构的资产规模因长期达不到盈亏平衡点而面临极大的生存挑战。
  如果这种状况得不到实质性的改善,那么不仅目前已初具成形的竞争性市场生态格局将在未来几年里付之一炬,而且将导致中国多支柱养老金体系的结构性缺陷越来越严重,既不利于应对日益逼近的人口老龄化挑战,更无助于化解未来的财政负担。显然,做大企业年金基金规模,加快企业年金市场发展已迫在眉睫,而当务之急就是尽快破除阻碍企业年金市场快速发展的“四大障碍”。
  首先,税收政策短视且优惠幅度极为有限,已成为阻碍中国企业年金市场快速发展的最大障碍。遍览世界私人养老金市场的发展,几乎所有企业年金制度发展较好的国家都采用EET税收模式(缴费和投资阶段免税、取现时缴税)并提供较高的税收优惠幅度。
  就EET税收模式而言,其优势不言而喻。一方面可以通过延迟纳税让企业年金计划参保人更多地分享企业年金的投资收益;另一方面,通过末端征税,可以调节消费差距(而不仅是收入差距),并与遗产税相衔接,防止税优补贴用于非个人养老消费目的。
  对于后一方面,美国401k计划给了我们很好的启示。美国国内税务局对雇主缴费和雇员缴费做出了明确规定,并针对提前支取 、借款、困难支取和不支取等一系列行为制定了详细的惩罚性措施。例如,计划参加者只有在年龄超过59.5岁、死亡、永久丧失工作能力、发生较大医疗费用或者适用提前退休等几种情况下才可以支取,否则将被加收惩罚性征税。当然,401k计划也允许参加者从个人账户中借款,但借款者将面临双重征税(还款和利息不享受税收优惠)。总之,其原则就是税收优惠被看成一种福利,因此不能被滥用。另外,如果401k计划参加人年龄超过70.5岁,则必须从个人账户中取款,否则政府将会征收50%高额惩罚性税收,目的是平滑终生收入,鼓励老年人当期消费,而不能将养老金资产转成子女或亲属遗产。
  税收优惠幅度较高也是其企业年金市场较快发展的成功秘诀之一。同样以典型的401K计划为例,雇员最高的缴费比例可以占到工资额的25%,如果不超过规定的免税限额(2009年免税额上限为每年16500美元;50岁及以上雇员为22000美元),全部缴费都可以从应税收入中扣除,也就是说使用税前工资进行缴费。反观中国的企业年金制度,个人缴费部分没有任何税收优惠,而只对企业缴费部分提供相当于职工工资总额5%以内的部分进行免税,其税收优惠幅度非常有限,表明财税部门更关注当期的财政收入。在这种税收政策下,企业年金计划和职工个人银行存款或直接投资资本市场并无太大差异,其激励性就必然是非常差的。同样,由于不是在后端征税,其调节收入分配效果和税优合法性也必然是大打折扣的。
  因此,加快中国企业年金市场发展应该首推财税体制改革,尽快研究并实施EET税优模式,给予并加大个人缴费环节的免税力度,同时对待遇发放环节的税收政策做出合理安排,真正服务职工个人养老的目的。
  其次,资本市场 “强融资、弱投资”功能错位取向始终没有明显改善,成为当前企业年金市场健康发展的主要障碍,也是目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能否入市引起社会广泛争议的主要原因。在当前的市场环境下,即使给予企业年金制度再多的税收优惠、企业年金管理机构就算有再先进的投资理念和方法,也难以保证企业年金参保职工的缴费不被资本市场 “圈走”。其实,对于时下争论的养老基金应不应该投资股市本身就是一个伪命题。因为从全世界来看,养老金包括企业年金投资股市是大势所趋,只是投资比例和范围有所差异,否则只能让老百姓的养命钱面对无情的贬值风险,给未来养老金支付带来巨大压力。关键是,如果养老金和资本市场各自遵守自己的“游戏规则”,那么养老金入市与否就不应该成为一个问题。当然,资本市场的完善也并非是养老金投资入市的必然前提,二者完全可以相互促进。例如,智利在上个世纪80年代进行养老金私有化改革时,其资本市场也存在很多缺陷和问题,但智利始终把加强对投资人的保护,实现投资人和筹资人的利益平衡,作为改革和完善资本市场的一个基本准则,在资本市场逐渐进入良性循环的同时,养老金也获得了巨大收益。
  其三,跛脚的社保制度日益成为企业年金市场有效拓展发展空间沉重的法理障碍。一般来说,有能力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职工收入相对较高,他们参加企业年金计划所享受税收优惠是以在社会保障中向低收入者进行补贴为前提的,这是社会福利向低收入者倾斜的基本社会价值理念所决定的。换言之,如果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率很低,或者社会互济功能较差,那么发展企业年金计划并对参加者提供丰厚的税收优惠便丧失了存在的社会基础,必然遭到世人所诟病 。
  例如在美国,雇员缴费享受这种慷慨税收优惠必须以参加社会保障制度(大体相当于中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城乡低保制度的总和)并缴费为前提。美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几乎覆盖全民,而且具有较大的社会互济功能。低收入者相对于其在职收入的替代率水平明显要高于高收入者,实际上相当于高收入人群向低收入者提供补贴。
  当然,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劳动力市场中非正规就业比重较高,这加大了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全覆盖的难度。但作为替代,我们需要尽快建立惠及低收入人群的非缴费型养老金制度。可喜的是,从2006年开始建立的农村和城镇居民养老金制度已经取得了较大推广,只是目前每月55元标准还难以满足老年人的基本生存需要,因此还应该进一步提高待遇标准。只有这样,企业年金的发展才不至于缺乏法理基础 。另外,目前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率高达28%,这也严重降低了企业或职工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愿望和能力。因此,为了更好地促进企业年金发展,降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也十分必要。
  第四,企业年金集合计划优惠政策缺失,是企业年金制度向中小企业扩面的重要障碍。中国企业年金制度建立以来,主要针对单一计划做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安排并促进其较快发展。相比之下,对于适用于中小企业的集合计划相关制度安排出台的时间较晚,并导致集合计划发展相对滞后。当然,政府已经开始认识到这一问题并开始从制度供给层面加以重视。例如,2011年5月1日生效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第11号令)第八章已经对促进集合计划的发展做了原则性规定。2011年5月23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企业年金集合计划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导法人受托机构设立集合计划,从制度层面保障中小企业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更为重要的是,中国目前还没有针对中小企业特点提供特殊的优惠政策,因此极大地抑制了中小企业参加计划的潜在需求。目前的企业年金制度特别有利于大型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计划并有效降低运行成本,实现规模经济效应。但对于广大中小企业来说,由于员工人数少、所形成的企业年金基金规模较小,很难有效解决建立计划流程相对繁复、管理费率相对较高的现实问题,导致占城镇总就业人口80%的中小企业职工被企业年金制度拒之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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