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了《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对公务员回避制度作出进一步规范。如何防止公务员、官员公职所代表的公共利益,与其固有的私人利益间发生冲突,从而导致权力寻租、滥用和腐败滋生,是各国普遍需要面对的问题和难题,在这方面,加拿大有不少好的经验和做法。 1960年,加拿大即出台《政府官员行为准则》,1973年通过《政府官员利益冲突章程》,2006年正式升格为《政府官员利益冲突法》,通过一系列严格的规则、法律,为官员、公务员的“公权力”和“私权力”画下清晰的条条框框,何为合法,何为违规,当事人清清楚楚,审查者、媒体和公众也一目了然。这些法规推出后,都在实际应用中不断修订,总的趋势是越来越严密、细致和有针对性。 加拿大联邦法律规定,政府工作人员培训费占工资总额比例不低于3%(省、市级政府工作人员培训费比例有的甚至更高),官员、公务员新被任命或聘用、提拔,或被列入重点培养对象,都要接受专门的培训,内容包括道德和法律两方面。这样做就不会有“不教而诛”之讥。 《政府官员利益冲突法》规定,应回避任何因公职身份而带来私人利益或优惠的场合,并在“风险领域”谨言慎行。这些“风险领域”包括参与外界活动,接受馈赠、礼品、招待费和其他福利,配偶子女及亲朋好友享受优惠待遇,个人投资,参与政治活动、决策,利用自身影响力、内部信息和公共资源等等。在涉及“风险领域”时,官员、公务员应始终坚持公共利益至上性,不得利用公权力为自己、配偶、子女和亲朋好友牟取私人利益,或为任何个人或组织取得优惠待遇,不得利用任职期间所获得,且通常不对外公开的内部信息牟取个人利益,不得利用公职影响他人决策为自己或他人牟利,不直接或间接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任何类型政府资产去做任何官方批准以外的事情,等等。 《政府官员利益冲突法》规定,公务员任职后60天内要向“利益冲突和道德专员”提交一份关于自己资产和债务的报告,其中“必须申报”项目包括本人持有的所有公开上市企业、外国政府有价证券,本人名下投资的退休储蓄和教育储蓄基金(即RRSP和RESP),各种公司股份,以营利为目的的农场收益,非自住用途的房地产,以营利为目的持有的商品、期货和外币,信托资产,为直系亲属以外人士所提供的借款或借款担保,各项债务等。但法律也同时顾及当事人私人利益,规定当事人及其家庭成员非商业性私产,自住房屋、非营利用途农地和娱乐资产,艺术品及收藏品,汽车及其他交通工具,现金及存款,加拿大三级政府所保护的储蓄性债券和类似投资,非本人名下RRSP和RESP,年金和人寿保险等等均无需申报,同时前述报告是“秘密”的,不对外公开。 如果部门领导认为当事人拥有和公务利益相冲突的资产,公务员必须在120天内将之妥善处理(以公平交易方式出售或将资产交由政府安排的信托人管理直到离职),不论采取哪种方式,部门领导都有权掌握相关凭证,以便核查是否仍然构成利益冲突。相关法规还特别规定,当事人不得将涉嫌资产转到亲属或其他利益相关者名下。 《政府官员利益冲突法》规定,离职官员、公务员1年内不得接受与其离职前1年内,以公职与之发生利益关联企业、个人的聘用,也不允许在相同年限内,代表这类企业、个人去游说政府部门或相关组织,不允许向其他企业、个人提供自己公职期间掌握的、未公开的项目或政策信息。 前面所提到的“利益冲突和道德专员”所属“利益与伦理冲突办公室”是个“独立机构”。它属于国会特别工作机构,不受政府制约,使命便是监督、协调和处理高级公务员、国会议员的利益冲突问题,并采取措施避免这些人“犯规”。一旦高级官员、公务员出现利益冲突行为,就必须向该办公室汇报并登记在案。 百密难免一疏,尽管规定如此细致,监督审查如此严格,加拿大仍然出现过许多涉嫌利益冲突的丑闻,但总的来说,起到了澄清吏治、强化公众对政府、官员信任度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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