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载,温州立人集团案件的部分债权人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名具状,要求判令国家赔偿近7000万元。理由是,在长达13年中,立人集团的固定收款地点未曾改变,泰顺县政府及泰顺县公安局不但没有制止,一些领导干部还参与集资云云。 此案戏剧性的演变反映了现实的困惑。长期以来,金融业都是国家资本垄断行业,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民间金融则长期游走在灰色地带,徘徊在“法与非法”、“罪与非罪”的边缘。 民间金融就像一个没有出生证明的野孩子,在市场里自行疯狂生长。经济形势好的时候,民间金融能自行运转,则你好我好,监管者睁只眼闭只眼;一旦经济处于下降周期,问题毕露风险爆发,涉案者往往被贴上“违法”标签,甚至上升到刑律层面。这种简单的“平时谁都不管,出事一抓了之”的行政化处理方式,极易引发舆论的争议,从早期的孙大午案到最近的吴英案,概莫如此。而这种人为的金融二元结构,又为掌握资源者提供了寻租空间。在众多的集资案中,我们不难发现部分官员或银行内部人士的身影,他们的分子钱往往先知先觉,进退自如。这就难怪立人等案件债权人要找地方政府理论了。 改革开放30余年,我国民营经济获得了空前的发展,目前民营经济对GDP的贡献率已经达到65%以上,上缴税收占比超过50%,提供了全国80%多的城镇就业岗位。但在国有金融垄断局面下,民企金融服务需求远远得不到满足,截至2009年年底,全国中小企业贷款余额14.43万亿,仅占当年全部金融机构贷款余额的36%。 一方面是金融服务对民企尤其是小微企业不到位,另一方面充裕的民间资本使得民间信用有可能在尚未获得合法性地位的情况下,仅仅依靠强烈逐利性动机而得以支撑。在这种背景下,民间金融这个“野孩子”疯狂生长,央行的一份调查报告指出,2010年民间借贷资金存量就已超过2.4万亿元,而市场普遍的估计应在8万亿之上。 市场“拾遗补缺”的力量让民间金融做大,体量庞大无序发展的民间金融已成为管理层不能承受之重。某种意义上,甚至已经别无选择,因为只有为民间金融正名,给这个“野孩子”身份证明,才谈得上所谓“规范、发展”的可能。 如给民间金融补办“准生证”,厘清民间借贷等行为的模糊地带,弄清楚民间金融的安全边界,并从法理层面提供支持,是必须的。 值得注意的是,监管部门对于民间借贷的态度正在发生微妙的变化。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主题为“加强民事审判,切实保障民生”的通知,内文明确要求各级法院要“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维护合法有序的民间借贷关系”。有关专家认为,《通知》对于民间借贷要保护的表态其实是有条件的,并不是绝对的。比如民间的借贷究竟是为了个人挥霍,或者是传销性质的,或者是资本运作,还是为了实体经济发展,最高法并没有一概而论,而是有区别地对待。 去年11月,央行开口表态为民间借贷定调,承认“民间借贷是正规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补充,具有制度层面的合法性”。 而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近日发布报告认为,当前民间借贷法律规制所面临的主要问题是:一方面由于民间借贷的相关立法滞后于社会实践,相关法律规则散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中,暴露出零散化缺陷;另一方面,民间借贷市场监管缺位,其法律地位陷入尴尬境地。报告建议应尽快出台《放贷人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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