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飞的乔丹输给法律的时限
2012-02-29   作者:陈凯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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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标志属于中国的乔丹还是美国的乔丹?张春雷 摄
  有消息说,篮球传奇人物迈克尔·乔丹向中国法院起诉中国运动服和鞋类生产商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涉嫌侵犯其姓名权。根据美联社的报道,迈克尔·乔丹(MichaelJordan)起诉中国乔丹体育有限公司,是因其在没有得到乔丹允许的前提下,利用乔丹的中国名字来参与商业活动,并且还注册了乔丹两个儿子的中文名、拼音及其变体商标。
  乔丹声称,作为一个公众人物,在过去35年的篮球生涯中,他的名字已逐步被大众认可。这不仅包括了对乔丹个人的认可,也包括了对乔丹品牌的认可。另外,乔丹还表示,这个诉讼并不关乎金钱,而是关于原则,他计划将诉讼有可能得到的任何经济赔偿用于发展中国的篮球事业。
  针对迈克尔·乔丹的起诉和媒体的评论,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发声明回应称,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崇尚体育精神,在诚信经营企业的同时,曾持续倾力支持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中文“乔丹”是其公司依照中国法律申请注册并享有专用权的注册商标,对注册商标的合法使用行为受中国法律保护。他们会积极关注事态的发展,如有进一步的情况,将通过公司的官方网站向社会作进一步说明。截至2月23日午间,公司尚未收到国内任何法院的应诉通知。
  乔丹体育是一家福建的服装企业,商标图案是一名篮球运动员。去年11月,它向证监会提出了上市申请,准备在主板上市。而从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于2011年11月25日发布的公告中可以发现,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的申请已经获通过。乔丹体育招股申报书披露,“Jordan”作为普通外国人姓氏不具有特定性,与美国前NBA球星“迈克尔·乔丹”不存在对应关系。针对耐克的airjordan品牌商标,乔丹体育称与其品牌差异度大、辨识度明显,且公司的“乔丹”系列商标在国内注册在先,耐克的“Jordan”系列商标在国内申请注册均处于驳回复审状态,乔丹体育不存在侵权的问题。
  对于此案,大家在网上发表言论,认为乔丹体育滥用迈克尔·乔丹个人姓名,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和欺诈。很多人原以为乔丹体育是跟迈克尔·乔丹存在合作关系,没想又是一个“傍大款”的山寨企业。但更多人在对迈克尔·乔丹表示支持和同情之余,对诉讼的结果并不看好。
  现在的问题是,要想证明此“乔丹”就是彼“乔丹”,需要有力的证据。
  我们知道,商标权具有很强的地域性。商标权的地域性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依照其本国的商标法或本地区的商标条约所授予的商标权,仅在该国或该地区有效,对他国或该地区以外的国家没有约束力。换句话说就是,每个国家对他国授予的商标权利不承担保护的义务。
  本案对迈克尔·乔丹最为不利的是他并未在中国注册以“乔丹”命名的任何商标。相反,乔丹体育却已经在中国境内注册了很多“乔丹”、“qiaodan”、“Jordan”字样的商标,而且都已得到商标局的核准。因此,迈克尔·乔丹若想跟乔丹体育打商标侵权官司,胜诉率几乎为零。这也是迈克尔·乔丹提出姓名权诉讼的原因。
  据媒体报道,法院目前暂未受理这起案件,因为需要对迈克尔·乔丹法律顾问团提交的诉状进行短时间的审核,然后决定是否审理该案件。
  姓名权与商标权冲突怎么办?
  毋庸置疑的是,迈克尔·乔丹享有自己姓名的姓名权,作为知名人士,无论其姓名翻译成什么语言和文字,他的姓名权都受法律保护。同样毋庸置疑的是,乔丹体育将“乔丹”两个字注册成为商标,享有商标权,也受法律保护。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如果商标权侵犯他人姓名权,也要承担赔偿损失和消除影响等法律责任。
  那么关键是什么?
  第一个关键是:“乔丹”是否让相关公众把它和“迈克尔·乔丹”联系起来,如果不能形成联系,则无法说明侵犯他人的姓名权。大家也许还记得“刘德华烤鸭”的事件,世界上叫刘德华的人不只是香港四大天王之一的刘德华一个人,只要经营者在使用商品品牌的时候,没有“搭便车”的行为,没有误导相关公众的故意,则不能认定为侵犯他人姓名权。就乔丹而言,喜欢体育的人可能会将之与迈克尔·乔丹联系起来,但时装界的人可能认为是名模乔丹,歌剧界的人可能认为是指挥家乔丹。但就本案而言,由于领域相同,乔丹体育使用的“乔丹”二字很难不让人联系到“迈克尔·乔丹”。
  第二个关键是“乔丹”是否被滥用。前面说到“乔丹”二字容易让玩体育的人联系到迈克尔·乔丹,从而无形之中提高乔丹体育的商品知名度和美誉度,但这种联系如果未被乔丹体育故意放大和利用,则是否侵权还存在不确定性。
  胜负关键是迈克尔·乔丹未及时维权。
  我们注意到,乔丹体育公司在2000年开始使用“乔丹”这一商标。按照乔丹体育公司自己的说法,从2000年起,诞生于福建晋江的乔丹体育奋发图强、稳步成长,伴随着中国体育事业的辉煌跨越新世纪。在此期间,乔丹体育在使用“乔丹”品牌的同时,做了大量的广告,使之成为中国家喻户晓的品牌。
  这也就是说,迈克尔·乔丹有11年的时间没有对乔丹体育使用“乔丹”商标提出异议,而这11年里乔丹体育逐步将“乔丹”品牌推广起来并使之非常著名。这就导致了一种情形,就是“乔丹”二字对于相关公众来说,已经在“迈克尔·乔丹”之外又建立了一个对“乔丹体育”的认知,这种认知达到一定程度时,即使“乔丹”商标一开始是侵犯了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那么这种侵权也因为“乔丹”商标建立了独立于迈克尔·乔丹的另一个公众认知而被弱化甚至消弭。2005年乔丹图形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2009年乔丹文字商标也被认定为驰名商标,那么至少在此之后的商标使用行为,其侵权特征就不是很明显了。
  如果认定“乔丹”商标未成为知名品牌前,乔丹体育对该商标的使用侵犯了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那么乔丹体育是否需要承担这一侵权引起的法律责任?
  这里最大的障碍在于诉讼时效。法律规定侵犯姓名权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也就是说,如果迈克尔·乔丹知道却没有及时维权,只要时间超过两年就有败诉的可能。即使从乔丹文字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距今,也已经超过了两年时间,迈克尔·乔丹如今提出的诉讼将面临此风险。
  在球场的空间里,迈克尔·乔丹可以飞得很高;但在法律的时间里,飞人已输给时间。
  (作者为全国律协宣传委员、中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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