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及相关8个配套文件于近期颁布实施,新规定就举证责任、受理期限、指定管辖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使得工伤认定大大提速。
小王是某建筑公司民工,在施工现场从脚手架上跌落,导致全身多处骨折,住院3个月,支付医药费5万余元。病情稳定后,小王家属找到建筑公司要求享受工伤待遇。建筑公司没有为小王缴纳工伤保险,否认小王系工伤,只同意支付1万元的一次性补偿,并称若小王不同意就一直拖下去。
对用人单位拒不承认工伤的情况,近期颁行的《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及相关配套文件给出了解决方案。新规定明确,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不承担举证责任的,社保部门可根据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提供的证据,或者自行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决定。这实际上是工伤认定举证责任的一种倒置,有利于加强工伤劳动者一方的举证能力,缩短工伤认定周期。
2011年6月,小何在工作期间因机械故障将手臂碾伤。小何要求某机械厂申报工伤,某机械厂以生产线外包为由,否认与小何直接存在劳动关系。2011年9月,小何以确认劳动关系为由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仲裁委在2011年12月作出确认劳动关系的裁决后,某机械厂不服又起诉至法院。小何非常担心机械厂的不断拖延会导致其超出一年的工伤申请期限。
关于工伤认定的时限,《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明确劳动者申请工伤的时限仍为一年,但如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影响认定的,应先解决劳动争议,依法解决劳动争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这一规定直接杜绝了部分用人单位妄图通过“拖字诀”将工伤认定申请拖出时效期的情况,有效保护了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小苏所在快递公司注册在甲区,但实际经营地在乙区,而小苏的投递工作和社保缴费均在丙区。2011年11月,小苏在工作期间因路滑从电动车上摔下导致胯骨受伤。小苏先向甲区劳动部门申请认定工伤,甲区劳动部门认为小苏所在的快递公司在乙区实际经营,应由乙区受理工伤申请,故移送至乙区。乙区劳动部门告知小苏,因其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社保缴费均在丙区,故应由丙区劳动部门受理。
针对上述工伤认定的管辖问题,《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及相关配套文件首次规定了指定管辖制度。为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避免推诿,规定明确要求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如果认为工伤认定申请不属于本辖区管辖的,只能移送一次,受移送的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得再自行移送,应当及时报请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指定管辖。同时,就工伤认定申请的受理做出明确的时限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完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