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沟油犯罪可判死刑,那染色馒头呢?
2012-02-28   作者:张田勘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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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日前联合发布通知,对生产、销售“地沟油”的7种情况明确了定罪量刑标准:一旦查实是利用“地沟油”作为原料生产“食用油”的,即依照刑法“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的“食用油”而予以销售的,即依照刑法“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涉及“地沟油”犯罪的,最高可判死刑。
  三部门的通知对于打击食品安全犯罪和保障食品安全,无疑是一场及时雨。但这种积极作用尚需深化,因为保障食品安全除了严刑峻法外,还有行政和伦理的监管等措施。单从法治层面看,仅明确地沟油的量刑标准,对于保障食品安全也是不够的。
  食品安全领域有多种犯罪行为,而且判罚时有多种法律适用,这形成了目前执法和量刑上的一些混乱:2011年5月发生了“北京黑心烤鸭”事件,同年11月8日北京东城和西城法院审理,认定多名被告人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6年至1年不等,并处北京食厚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罚金20万元。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是一个新罪名,量刑为3年以下、3~7年和7年以上三档。
  2010年10月上海发生“染色馒头”事件,2011年9月26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判并认定叶维禄等3人所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罪名成立,分别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5到9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到65万元人民币不等。上海的判罚依据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它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2011年6月9日,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辽宁首例亚硝酸盐致人死亡案一审宣判,4名被告人被判有期徒刑10年以上的重刑,其中一名主犯高艳军被判处无期徒刑。判刑依据是刑法的“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
  上述案件以三种不同罪名来判罚,这说明,食品安全犯罪多种多样,案件后果也有重有轻,因此需要分别对待,体现在罪名和量刑上就有所不同。
  现在只把涉及“地沟油”的犯罪按刑法“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来追究刑事责任,而这是食品安全犯罪中最重的惩处,这是否会产生厚此薄彼的感觉?每个案件都不一样,但还是可以划分类别,如致人死亡、死亡人数的多少,或没有致人死亡但危害极其广泛、影响极大等。
  现在“地沟油”犯罪最高可判死刑,那今后类似染色馒头等更广泛更严重危及公众安全的食品,如毒大米(把含有黄曲霉素、矿物油等致癌物的陈米反复研磨后,掺进工业原料白蜡油混合而成,或将白色塑料粒掺杂在大米里)、毒面粉(掺进过量过氧化苯甲酰和滑石粉的面粉)和三聚氰氨奶等,是否应类比销售地沟油来明确量刑标准,甚至还罪加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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