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改应以增强地方财政自生能力为目的
2012-02-27   作者:李长安(对外经贸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劳动与社会保障系主任)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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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1月份上海试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来,我国税制改革步伐进一步加快。根据国务院的部署,扩大增值税改革试点成为今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工作,而昨天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等媒体披露,北京等地已获批7月试点税改。
  在现行税制中,增值税、营业税作为我国两大主体税种,收入占每年税收总收入40%以上。而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当做一项重要的减税措施,主要是因为营业税在计算税额上与增值税不同。增值税是价外税,计算时要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避免了重复征税。而营业税正好相反,是用营业收入直接与适用税率计算税额。增值税还可以抵扣上一环节的进项税,营业税则不能。所以,相比之下,营业税税负高,而增值税税负低。将税负高的改变为税负低的,自然就是一种减税措施。
  然而,我国在减税的同时,资源税、房产税、环境税等属于增税的领域也在扩张。其中资源税自两年前试点以来,近日再次大幅扩容。财政部、国税总局最新下发文件中,全面上调铁矿石等六种矿产资源的适用税率标准。业内预计,下一步将开征煤炭税;而随着房产信息部级联网工程的推进,房产税的全面开征已呼之欲出;而酝酿多年的环境税,也正揭开神秘面纱。一些地方省市,也提出了尽快开展环境税试点的愿望。比如湖北在其“十二五”规划当中,明确提出了大力发展低碳经济、积极推进国家低碳试点省建设的目标。
  结构性减税的关键在于“减”。在当前一方面减税动作频频,另一方面增税欲望强烈的情况下,如何合理安排央地财政分成比例,就成为税制改革的一大难题和重点。我们应看到,本轮税制改革有一个重要的背景,那就是要解决央地税收分成的问题,或者说如何解决央地财权和事权不对等。面对土地收入日渐减少的窘境,地方政府必须要有更多的稳定税源,以保证各项公共工程建设任务能顺利进行。
  事实上,自分税制改革以来,中央钱多事少、地方钱少事多的矛盾日益突出。以2011年为例,当年全国财政收入103740亿元,其中中央本级收入51306亿元,地方本级收入52434亿元,两者几乎平分秋色。但在支出方面,当年全国财政支出108930亿元,中央本级支出16514亿元,仅占本级收入比例的32.2%,而地方本级支出92416亿元,占地方本级收入的176.3%,缺口由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这也让地方中央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资金成为支撑地方支出的重要部分。
  因此,税制改革的目的固然是进一步优化税制,但根本目的还在于解决央地财权事权不对等的矛盾,努力增强地方政府的财政自生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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