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理“小产权房”不能仅靠经济手段
2012-02-27   作者:单士兵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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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国土部的消息称,今年国土部将联合相关部门,选择“小产权房”问题相对突出的城市,开展“小产权房”的试点清理。
  联系国家这几年对“小产权房”的一次次表态,可以肯定的是,全面清理“小产权房”会是不久之后的必然选择。现在公众的最大期待,就是能够从这种地方试点中真正看清问题本质,吸取清理中的经验教训,最后使这项制度在推行时能够真正平衡相关方利益,还原社会公平。
  尽管国家三令五申,要求城镇居民不得购买“小产权房”,然而,此前有数据表明,“小产权房”已经占到中国村镇住房总量的20%。不难想象,会有多少集体土地因此而被占用,会有多少市场公平与法律公正因此遭到伤害。当然,更不能忽视的是,在房价高企的年代,那么多人选择“小产权房”已经关联着这个社会重大的群体权益。这一切,都需要在充分尊重的基础上,得到理性的解决。
  法治与市场,是当今中国必须极大尊重的两种价值元素。在一个产权意识逐渐深入人心的年代,寻求在法律框架下永久性解决“小产权房”这样的历史遗留问题,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对所有人的重大利好,包括那些“小产权房”的持有者。必须强调,这种清理,绝对不意味着硬性的无偿收回,而是寄望于通过直接的经济手段调节,来把已经形成的问题处理妥当,来消解那些“小产权房”的“非法身份”。
  更重要的是,“小产权房”背后牵着的利益纠葛,归根结底,更多还是源于权利不平等。对此,专家分析就曾一致指向农村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的地位不平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城市房地产开发商的地位不平等问题。而这些权利因素,恰恰就是导致“小产权房”与商品房建筑成本差不多,但价格却远比地区商品房价格低很多的原因。此外,商品房价格居高不下,也与商品房背后的土地出让金、各种相关配套税费密不可分。也就是说,权利不平等,再加上一些地方政府在土地问题上不愿让利于民,以地生财,是造成“小产权房”的重要原因。
  清理“小产权房”,说到底,绝不是简单地指向让“小产权房”持有者掏钱买单,从根本上讲,它通过政府还权于民、还利于民来实践。这意味着,清理“小产权房”,不能仅仅依靠经济手段来直接调节。从试点开始,就必须拥有一种意识,来真正解决土地资源使用中存在的权利不公问题。毕竟,产权两个字包括的权利价值,其最起码的底线,也就是公平与正义。
  试想,如果地方政府不能从土地征收或征用中与民争利,不出现“以地生财”来伤害公共利益,“小产权房”问题在今天也不会如此积重难返。在进行“小产权房”清理试点的时候,必须看清楚这些问题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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