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推进金融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对人民法院在新的形势下如何防范金融风险,推动金融改革,支持金融创新,维护金融安全提出了一系列的司法举措,是新时期,人民法院处理金融领域相关案件的指导性文件。
从“指导意见”的具体内容看,除了强调严厉打击金融相关领域的犯罪之外,更重要的是,对人民法院如何在新形势下,把握促创新、防风险和保发展的主题,如何未雨绸缪,构建一整套预防金融风险的司法制度体系,都提出了很多令人耳目一新的措施。
比如,在如何维护金融秩序,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方面,“指导意见”一方面强调要通过对非法集资案件的审判,依法惩治集资诈骗、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传销等经济犯罪行为,以及插手民间借贷金融活动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及其他暴力性犯罪,维护金融秩序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同时,特别强调要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等金融案件,保障民间借贷对正规金融的积极补充作用。要依法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推动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解决。
这充分说明,“指导意见”在司法制度的层面,肯定了民间借贷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方面起到了难以替代的、对主流金融机构的积极补充作用。强调要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这对于一直处于合法与非法边缘的民间借贷而言,无疑给予了充分的肯定。
事实证明,由于金融抑制的长期存在,民间借贷不仅成为我国民营经济的主要资金供应者,而且成为改革开放30多年,中国财富增长的主要推动力量之一。30多年以来,我国62%以上的GDP由非国有经济所贡献,但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对经济增长贡献不到40%的国有经济部分,获得的贷款资源却占金融机构贷款总量的70%以上,而对国民财富贡献高达62%的非国有经济,只能从主流金融机构拿到不到30%的贷款。也就是说,中国的主流金融机构,将大量的信贷资源给了大企业和国有部分,但其创造的财富和其占有的资源之间明显不成比例;而身份尴尬的民间金融,反而成为中国财富增长的最主要的金融动力。
即便如此,民间金融在制度层面一直处于尴尬的境地,以最近引发关注的吴英案为例。其被定集资诈骗而终审判处死刑,但这并没有遏制非法集资愈演愈烈的态势,特别是2011年,在官方货币政策收紧的情况下,中国高利贷的狂潮令人触目惊心,大江南北,很多人被卷入了高利贷的漩涡,民间集资案也出现了一个爆发的井喷期。在这种情况下,最高法的“指导意见”提出要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是以开放的姿态,以司法文明的姿态维护金融秩序。既然中国金融的知识谱系本身一直处于一个不能自圆其说的扭曲状态,既然国办的机构根本不愿意让信贷流向大量的中小企业,既然民间借贷以非法的身份尴尬地承担着民间资金主要供应者的重任,文明如果仅仅简单地以“严厉惩处”而不是制度层面的引导来防范风险,恐怕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最高法“指导意见”要求善待民间借贷,要求依法保护合法的借贷利息,遏制民间融资中的高利贷化和投机化倾向,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健康发展。要真正化解民间借贷的风险,必须以开放的姿态,放开民间金融,打破主流金融机构的垄断,将民间借贷纳入主流的金融体系。这样才能遏制资金游离于金融监管之外,真正挤压地下钱庄等灰色金融机构生存的空间,才能打击非法集资和高利贷,才能打击金融领域的诈骗行为,才能厘清合法与非法的界限,维护金融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