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对银行业专项治理的序幕已拉开。 银监会2月9日通报了《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主要内容、部署专项治理重点。第二天,银监会、人行和发改委又联合下发《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笔者看来,从公平合理程度看,银行业的专项整治,更有必要将金融机构纳入征信范围,加强信用评级。 随着业务种类日益丰富和经营理念的变化,目前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征信系统的依赖越来越强,也对征信系统提出更多需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求企业征信和个人征信,也就是要求专门的征信机构依法采集、调查、保存、整理和提供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并对其资信状况评级,以此满足金融机构自身在信用交易中对信用信息的需要。然而,信贷交易是双方的事情,金融机构需要企业征信和个人征信数据,信贷交易另一方的企业和个人同样需要金融机构的征信数据。 商业银行是经营信用业务的企业,但是,看看银行业那些不规范经营行为,着实令金融消费者震惊。比如,以贷转存,强制设定条款或协商约定将部分贷款转为存款;存贷挂钩,以存款作为审批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以贷收费,要求客户接受不合理中间业务或其他金融服务而收取不合理费用;浮利分费,将利息分解为费用收取,变相提高利率;借贷搭售,强制捆绑、搭售理财、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一浮到顶,笼统地将贷款利率上浮至最高限额;转嫁成本,将经营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给客户等等。银行通过这些不规范经营行为获取暴利,已构成了对金融消费者的不诚信和不守信,严重损害了银行声誉,削弱了银行可持续发展的基础,进而制约了经济发展。而且,一定程度的垄断地位以及当前信贷资金紧缺之势,也为银行附加不合理贷款条件和进行不合理收费等不规范经营提供了温床,而企业和个人基本没有定价权,在信贷市场信息获得处于严重的弱势地位。若只对企业征信和个人征信,却不对金融机构征信,不就造成了信贷市场真正的信息不对称么? 另外,金融机构作为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需求者或使用者,也同样存在着一些不规范的行为。比如:比较多地存在无信息主体书面授权查询、一次授权多次查询,以贷后审查名义查询却没有发放贷款等问题。而且存在征信系统用户不及时向央行备案,用户兼任、公共用户等问题,造成查询行为难以落实到人、侵权责任难以界定的风险。近期不就有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盗卖个人信用信息的案件吗? 国际实践经验证明,建立金融机构信用评级制度是建立现代金融管理制度的基础,对于各国金融业规范经营与发展至关重要。鉴于中国信用评级行业尚处于初级阶段,理顺主管机构的职责对行业的促进作用毋庸置疑。去年12月底,国务院已批准央行作为信用评级行业的主管部门,这意味着中国信用评级行业多头监管的格局终于被打破。笔者由此认为,目前是到了加强对金融机构信用评级、规范金融机构经营行为的时候了。 中国信用评级体系建设应顺应国际信用评级行业的改革发展趋势,并结合本国国情,探索走出一条具有本国特色的、确保本国经济金融安全的信用评级行业发展道路。反思本次国际金融危机及正在演化的欧债危机,国际社会及各方有识之士已深刻认识到国际信用评级机构在危机中的“不当评级”的危害及其深刻教训。信用评级是很特殊的行业,它完全依靠自身的声誉和口碑生存。信用评级公司创立自身品牌的最佳途径,就是能长期做到客观、公正的第三方中立评级。否则,一定会自取其辱,失去公信力,市场就会将其淘汰。当然,管理层也要加大对信用评级公司的监管力度。利用各种措施增强金融机构的信用评级意识,促使其规范经营。管理层对金融机构的信用评级应有一定的强制性和硬约束,推动将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列入信用评级的指标中。同时,金融机构应减少对外部评级的依赖性,变压力为动力,变被动为主动,努力创造条件,将内部评级提升至更大的比重,这也是加强金融机构内控和自律的体现。还应尽量扩大信用评级结果的运用范围,将金融机构信用评级的结果与新业务的准入、资本充足率的要求、重大投资项目的许可乃至对金融机构经营规模和发展的控制以及对高管人员的考核和管理等重大经营事项联系在一起。资本市场中“用脚投票”的规则以及对自身股价波动的关注,必定会增强金融机构对自身信用评级结果的重视程度,更不用说评级的好坏还决定了金融机构在市场的融资能力,所以,大力发展证券市场,加快金融机构市场化改革的步伐,也是中国信用评级体系建设的重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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