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公司换了马甲怎么监督
2012-02-21   作者:马广志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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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检16日对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实施全国联网。联网后该系统实现数据共享和异地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者将被列入“黑名单”无处遁逃。所有的社会单位和个人都可以进行申请查询,一是直接到检察院查询,二是电话预约。
  对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实施全国联网,不仅为有关单位和人员查询行贿犯罪档案提供更加权威、全面、高效的服务,对进一步有效预防犯罪和事前监督及震慑行贿行为也将起到非常积极的作用。但全国联网的“行贿黑名单”真的能让所有的行贿者无处藏身吗?
  首先,囿于种种制度限制和现实原因——比如,受贿犯罪和行贿犯罪立案标准的差距悬殊、查证受贿犯罪常常需要行贿人作“污点证人”等,在现实的贿赂案件查处过程中,原本相互伴生的受贿和行贿犯罪,往往得不到同比例查处和犯罪认定——受贿案件的数量总是远远多于行贿案件。这也就是说,绝大多数贿赂案件中的行贿人,其行贿行为虽然已被查实、确认,但不一定会按行贿罪立案,也不一定会被判有罪。如此一来,“行贿犯罪档案”可供查询的内容势必大大“缩水”——大量行贿人无法进入“黑名单”。而这种“缩水”,显然会影响“行贿黑名单”的反腐功效。
  其次,一些上了“黑名单”的单位,采取重新成立新公司或是变更公司名称的方式,以逃避惩罚。比如,南京市检方就曾对“行贿犯罪档案”中3家犯有单位行贿罪的企业进行了跟踪,结果发现,其中有两家重新成立了新的公司,并以新公司的名义开展经营。原先的“犯事”公司实际上成了一个空壳。如何对这些行贿者进行有效的监督?
  由此看来,在法律没有明显加大对行贿行为的处罚力度、难以对所有行贿者均课以刑责的条件下,这份“行贿黑名单”并不能将所有的行贿者“一网打尽”。因此,下一步最高检要做的是否应该能考虑将未领刑责的行贿者一并列入“行贿黑名单”,从而使行贿者受到应有的教育、监督和惩戒。如此一来,“行贿黑名单”才能为预防和治理行贿犯罪提供更加充分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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