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胶虾”充斥天津水产市场,民众疑虑重重。新华社记者致电当地多个部门要求采访,要么被告知“不了解情况”,要么称“不归自己管”。多家农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机构则表示,要有明确的检测项目和目的,才能做检测,否则没有目标和标准,“无法检测”,“不知从何下手”。 被注入虾子的“透明物质”到底是什么?对人体有无伤害?这些让公众纠结的问题不能总在混沌之中,那些监管部门、检测机构更不能一推了之。 当地众多监管部门纷纷推诿,这其中可能有行政执法权属变更的隐情,也可能有监管体系相互交集、重叠的原因,但从根本上看,仍然与各部门未能尽心履责有着密切关联。 有关部门所谓的“无法检测”,不可能是技术层面的限制。常人一眼即可看出来的“注胶虾”,怎么可能检测不了?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因此,“无法检测”的真正原因,非关技术,而应该是送检制度以及委托方的身份。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农产品质量监督检测,往往由农产品批发市场委托检测,或由农产品销售企业进行进货查验。至于一般民众,并无明确授权可以送检或者委托检测,只是“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社会监督”。这样,天津“注胶虾”是否危害安全,送检主体要么是批发市场、销售企业,要么就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而眼下,批发市场与销售企业有利益关联,认为“注胶虾”“吃不死人”,主管部门又纷纷躲避,公众的知情权当然也就只能虚置了。 “无法检测”的本质问题,其实是“无人检测”。要解决这个问题,看来还是要明确给公众赋权,当有人怀疑食品质量出现问题时,有关部门必须给予检测。一旦明确产品确实出现质量问题,就要严格追究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 近来几乎每次食品安全事故被曝光,“多头管理”而又“无人负责”都成为重要病根。目前的食品安全监管实施分段监管,政府很多部门均担负相应段落的监管职责,各部门的执法监管可能各有侧重,管辖权也多有交叉,很多情况下,可能需要统一协调、相互衔接,但这并不意味着具体部门监管责任的虚化。 食品监管不是“食品安全事故”监管,不能因为“注胶虾”“吃不死人”就不去检测、不去监管。只要各部门真正承担法律设定的相应监管责任,很多安全事故是可以避免的,“注胶虾”也不会在市场流通数年之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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