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的纠纷怎样开解
2012-02-15   作者:王景龙 百权 胜秋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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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展创新经济,企业竞争激烈。企业一般都订有保密制度并和有关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竞业限制纠纷也增多了。竞业限制能否限制员工终身?竞业限制是员工的单方面义务吗?没竞业应否补偿?竞业补偿如何给付?竞业限制补偿数额如何确定?这些问题引发了许多纠纷。

  竞业限制能限制终身吗

  【案例】
  小柳是一燃气厂燃气炉技术开发部的工作人员,他参加了该厂燃气炉新工艺的开发研究工作。参加这项工作后,厂方拿来一份打印好的竞业限制协议,让小柳签字。协议规定,参加工艺研究的技术人员,退休前不得离厂,退休后离厂,不得从事相关研制行业。这个协议对参加研究技术人员的限制,是不是过头了。
  【分析】
  竞业是指有竞争关系的行业,竞业限制是对员工终止劳动关系后,到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就业的限制。《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作出了关于保密和竞业限制的规定。但限制不是“不受限制”的。该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竞业限制不是终生限制,小柳单位的协议是违法的。

  竞业限制不是针对员工的单方义务

  【案例】
  小张从酿造专业研究生毕业后,受聘于一酿酒厂在开发部工作,厂方与他签订了为期二年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干了一年多后小张辞职,与厂方终止了劳动合同。小张严格遵守竞业限制条款,在协议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间,拒绝了很多学友的介绍,没有到与原厂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去就职。可原厂方却不遵守承诺,不按月给他发竞业经济补偿。
  【分析】
  竞业限制不仅是针对员工的单方义务条款,法律在规定员工竞业限制义务的同时,也规定了受限制的劳动者从限制企业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没竞业”是否补偿

  【案例】
  刘女士是一糖果厂的技术人员,掌有该厂某品牌糖果制造的配方等核心秘密。去年厂方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时,和她签订了为期二年的竞业限制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后,刘女士没再就业,做起了全职太太。厂方见她没有再就业,不存在竞业限制的问题,不但停发了她的竞业限制补偿,而且对已发的补偿还要追回。
  【分析】
  在约定的期限内刘女士没有“竞业”,没有从事协议限制的行业,厂方应按竞业限制合同的约定给予补偿,这和她是否再就业没有关系。厂方终止补偿、收回补偿是错误的。

  竞业补偿如何给付

  【案例】
  小夏研究生毕业被一家制药企业录用,从事新药研发工作。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与他同时签订了一份竞业限制协议,规定小夏离开本公司后两年内不得自营或到与本公司有竞争的同类企业工作,否则将承担违约和经济赔偿责任。就职后,公司按约定在其每月5000元工资的基础上,给其增加了1000元“竞业限制补偿费”。
  【分析】
  竞业限制,是对劳动者择业、技能充分发挥的限制,竞业限制补偿是对这种限制的补偿。工资是一种劳动报酬,二者不能混同。按《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把竞业补偿单独计算,打在在职期间的工资里提前按月发给,并不能视为违法。但把竞业补偿打在在职期间的工资里按月发给应当注意两点:第一、用人单位不能以支付经济补偿为名,行降低劳动者工资之实,否则是无效的。第二、支付的经济补偿应与劳动者所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相一致,否则少于的部分应该补足。

  竞业限制补偿可否一次性发给

  【案例】
  老钱是某风味饭店的高级厨师,掌有该饭店传统饭菜的独特祖传配方。老钱因病离店,店方承诺竞业期满补偿一次发给。竞业限制期限过了一年多,店方一直以收入下滑、资金紧张等事由,推托不付。
  【分析】
  竞业补偿如何发,《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采取按月发放的方式,即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如劳动者同意也可以一次性发给,但一次性发给的时间,应在竞业限制协议开始执行前,而不应在竞业限制协议终止执行后。把补偿金放在竞业限制协议终止执行后,往往是用人单位不付补偿费的“陷阱”,受害的往往也是受限的劳动者。

  竞业限制补偿费以多少为好

  【案例】
  任小姐被某公司聘为文员,工作范围包括前台接待、电话咨询、电脑录入、客户联系、后台文档、保密资料管理、企业高层会议记录、科研会议记录等。因了解企业核心机密,入职企业与她签订了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约定了违约金、补偿金,可对二金的具体数额没作具体规定。任小姐辞职去了外省,每月企业应给付她多少竞业补偿费,劳资双方发生争议。
  【分析】
  因法律无具体规定,只能根据双方约定;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则应根据禁止时间越长补偿金越高和公平合理的原则具体确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浙江省技术秘密保护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没有确定的,年度补偿费按合同终止前最后一个年度该相关人员从权利人处所获得报酬总额的2/3计算。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审批的《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补偿费,按年计算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一个年度从该企业获得的报酬总额的2/3。可作参考。

  竞业限制违约金以多少为宜

  【案例】
  小何毕业于某大学食品专业,大学毕业后被一知名乳豆制品厂录用,安排到了厂里的技术开发部工作。厂方与他签订了保密协议,约定了竞业限制期限。可保密意识不强的小何上班工作不久,在酒桌上竟将厂子的配方、工艺流程等机密说给了某乳制品厂的同行,使乳豆制品厂蒙受了重大损失。为此,乳豆制品厂准备与小何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其赔偿损失。
  【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赔偿数额如何确定,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五条有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是: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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