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北京市民政部门出台规定,明确了对骗取社会救助者的惩罚措施:瞒报、虚报家庭财产收入者,将被列入诚信体系“黑名单”,且6个月内不得申请该项救助,构成犯罪的还将追究刑责。 最低生活保障,是一种有限的公共资源,是政府为保障低收入人群基本生活水平的一项措施。可在一些地方,却时有骗取低保的行为发生。去年4月,包头市民政局在清理不符合低保条件的骗保者时,发现大量潜伏在低保队伍中的富裕户,其中一对低保户夫妻名下拥有六处房产。 在北京新规之前,河南、陕西等地民政部门都曾制定了相关罚则,但明确提出追究刑责的,还不多见。 从法律层面分析,骗取低保者既涉嫌骗取国家税收形成的低保资金,又挤压了真正需要帮助的生活困难群体的基本生存权。虚构生活困难,掩盖真实收入,以达到非法占有低保金的目的,已经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已经是一个涉嫌诈骗的法律问题了,绝非单纯的停保、追缴可担负的法律责任。 从刑法学理上讲,欺诈行为“超出社会容忍范围”时,才构成诈骗犯罪。也就是说,刑法保护的是最基本的社会秩序,只有当一种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时,才需要将之列为犯罪。但社会对欺诈的“容忍”标准,是与社会文明、法治水平、征信制度相适应的。一般来说,社保制度规范严谨,就没人敢以身试法;相反,如果低保制度惩戒乏力,违规骗保者众,就会引发社会成员的侥幸心理,进而“法不责众”。 毋庸讳言,要想维护政府的公信力,要想让低保金真正用于生活困难群众,要想取信于民,还群众一个公道,就必须在法律层面上加大对骗低保者的惩罚力度。明明不是低保户,却主观恶意要骗取低保资格,这跟普通的诈骗犯罪并没有任何区别,都是主观上隐瞒事实真相或假造事实,以骗取国家的财产。对此,就不能仅仅一个清退了事,而应该对骗保者在刑事和行政上,加以双重问责,不仅要把他们骗取的低保金全部追缴回来,还要加以罚款。对骗低保情节严重、数额较大的,可以依照《刑法》第266条第二款“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之规定,予以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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