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查扣iPad的法与理
2012-02-14   作者:沈彬(法律工作者)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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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商部门开始对苹果公司“违法”使用iPad商标执法了。目前全国多地工商部门已介入调查,其中石家庄等地的iPad已被工商部门查扣。这让苹果公司与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iPad”商标权之争,进一步升级。
  老说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不好,突然工商对苹果严格执法,还真是让人一下子难以接受。
  首先,有人要问苹果和深圳唯冠的官司,只是一审败诉,还在上诉,何以工商部门就执法了呢?
  商标权,本身是经政府授权的排他性权利,是法定之权,而不是自然权利。原则上说,谁先注册谁拥有,只有个别例外情况:一是“在先使用”,如果苹果事实上先推出iPad产品,之后唯冠才注册了这个商标,按《商标法》第31条,唯冠要尊重苹果的“在先权利”,不能以自己的商标权禁止苹果卖iPad。二是“恶意抢注”。事实上深圳唯冠注册此商标,是在10年之前,不存在抢注。所以,按商标的登记权属,排除了“在先权利”等情况,iPad的商标权属于深圳唯冠。这与官司是否终审没有必然关系。
  既然如此,现在深圳唯冠向工商机关举报苹果公司侵犯商标权,工商部门还真的“严格执法”,打击“侵权产品”。现在深圳唯冠的策略,是双管齐下,既向上海法院起诉苹果,申请禁售令,走司法渠道;另一方面走行政执法渠道,向各地工商部门举报苹果侵犯其商标权。
  依《商标法》第53条,对于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引起纠纷的,商标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一旦,工商部门认定侵权行为成立,可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志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
  现在,石家庄工商已经严格执法了,此前有媒体报道称北京工商也对苹果开出罚单,那么其他工商是否应有所作为呢?按《商标法》第54条规定,各地工商是有责任依法查处“侵权产品”的。
  但是客观地说,工商部门真的依法“销毁侵权商品”——iPad,实在属于暴殄天物。毕竟,侵犯商标权一般来说,还是侵犯私权,应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或者通过民事诉讼解决。深圳唯冠用“庭外技巧”,举报苹果,让工商去查处iPad,实在是让工商部门左右为难——不查吧,不是严格执法;查吧,这毕竟不是真的假冒伪劣,侵害消费者权利,危害公共安全,而只是企业利益之争。所以,苹果最好还是跟深圳唯冠尽快达成协议,转让商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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