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力发展场外股票市场的战略构想(上)
2012-02-10   作者:范建军(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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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目前已初步形成三大场外股权交易市场体系,包括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天津股权交易所和地方产权交易市场。为了满足不同规模、不同类型、不同地区企业的直接融资需求,建议管理层针对我国场外股权交易市场的发展做出顶层规划:将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发展成为国内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市场的转板市场;将天津股权交易所发展成为全国性多层次OTC股票市场;将各地产权交易市场发展成为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

  一、场外股票(股权)交易市场的早期发展

  我国场外股票交易市场是上世纪80年代中期之后,随着股份制改造的深入而逐渐发展起来的。1981年后,民间自发涌现的股票IPO发行先后在深圳、上海等地出现,但由于政府禁止股票的柜台 (OTC)交易,发行的股票一直无法实现在二级市场上流通。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一些地方信托投资公司推出了代办股票OTC交易业务,但由于这些正规渠道的股票价格受到监管当局的严格管制,大多数股票持有人不愿意通过信托公司开设的窗口卖出股票,而是选择在黑市进行交易。上世纪90年代初期,监管当局采取了各种措施来消除股票黑市交易,但都收效甚微。 1990年12月,上交所和深交所相继成立,官方OTC市场和民间OTC市场一并被两大交易所收编,至此,处于萌芽状态的股票柜台交易市场被取缔。
  1990年12月,由国家体改委牵头,正式开通了类似美国纳斯达克 (NASDAQ)的中国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STAQ)。 1993年4月,人民银行又组建了全国电子交易系统(NET),但是,该系统建立不久(1993年5月),国务院证券委做出决定,对STAQ和NET两个系统的法人股交易进行整顿,暂停法人股上市交易。1999年9月9日,证监会正式关闭了STAQ和NET系统。
  1993~1998年,为了解决通过非正规渠道发行的股票的流通问题,一些省会城市相继建立了26家地方证券交易中心,进行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的买卖和交易。 1998年3月,国务院考虑到地方证券交易中心对国内金融体系稳定所造成的不利影响,下令证监会关闭所有场外证券交易市场。

  二、初步形成三大场外股权交易市场

  1.代办股份转让系统
  2001年6月,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 《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试点办法》,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正式启动。与此同时,为解决沪深交易所退市公司的股份转让问题,自2002年8月29日起,退市公司的股票交易也被纳入代办股份转让的试点范畴。
  为落实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关于建立创业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要求,中国证监会、北京市政府和科技部等有关部门,经过两年多准备,于2006年初启动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报价转让的试点,即所谓“新三板”的试点。至此,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报价转让的公司范围扩展到三类:(1)退市公司;(2)“两网”公司;(3)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公司(新三板公司)。
  2.天津股权交易所
  2006年6月,国务院发布《推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关问题的意见》,提出“鼓励天津滨海新区进行金融改革和创新;2008年3月,国务院在《关于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的批复》中进一步明确,“要为在天津滨海新区设立全国性非上市公众公司股权交易市场创造条件”。在国务院政策指导下,天津股权交易所于2008年9月正式成立。天交所目前采用做市商双向报价为主、集合竞价与协商定价相结合的混合型交易制度,是国内唯一一家获准从事“两高两非”公司(即高新区内高技术企业、非上市非公众股份公司)股权转让和私募基金份额交易的市场。
  3.地方产权交易市场
  1988年5月,首个地方产权交易市场在武汉建立。之后,地方产权交易市场经历了1992~1993、1996~1997两轮发展高潮,1997年之后逐渐步入低谷。 2003年12月,国资委颁布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要求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必须进场阳光操作,并将产权交易市场确定为国有资产转让的必经通道;同时,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为探索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小企业融资及创业投资的退出渠道,陆续出台了一些支持各类产权交易市场发展的举措。正是在多种动因推动下,近几年地方产权交易市场又有复苏迹象。

  三、目前三大场外股权交易市场存在的问题

  1.各自的市场功能定位不清晰
  首先看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该系统是利用深交所控制的一套电子交易系统,委托“主办券商”(目前有58家)提供代办股份转让服务的一个交易平台。按照目前的功能定位,它能够提供三个层面的股份报价转让服务:一是为退市公司和“两网”公司提供股份报价转让服务;二是为全国高科技园区的非上市高科技股份公司提供股份报价转让服务;三是为全国为数众多的其他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东人数大于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股份报价转让服务(与证监会发行监管二部的业务相对应)。
  按照这样的功能定位,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实际上是上交所和深交所的一个 “转板”市场。因此,应既把它看成是承接交易所退市公司股票交易的平台,也要把它看成是向上交所和深交所输送新上市公司的“孵化池”。从这个意义上说,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应定位为上交所和深交所的“转板”市场。
  其次,目前天津股权交易所主要承接“两高两非”股份公司的融资和股权转让业务,这与把天津股权交易所建设成为一个全国性的多层次做市商市场(OTC市场)的目标相去甚远。即使将来把一部分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融资和股份转让也纳入这个交易平台,也仅仅是实现了多层次做市商股票市场很小一部分融资和交易功能,而更为重要的全国做市商主板市场 (国内大型企业上市融资的做市商市场)和全国做市商中小板市场 (国内中小企业上市融资的做市商市场)的建立和发展仍被排除在管理层的视野之外。
  第三,由于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不同规模、不同类型、不同地区企业的直接融资需求,因此仅依靠沪深两个全国性交易所市场、全国性“转板”市场(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以及设想中的天津多层次做市商市场是远远不够的。
  2.交易制度定位不合理
  从本源上讲,市场经济存在两种最基本的交易制度:做市商制度和拍卖制度。前者的主要特征是“一对多”报价交易,而后者则是“多对多”竞价交易。
  在金融市场上,以上两种交易制度各有优势,也各有劣势。做市商交易制度的优势是:(1)可提高市场的流动性;(2)可提高交易价格的稳定性。但做市商制度也有两大缺点:(1)信息透明度差;(2)交易成本较高 (做市商通过赚取股票买卖差价盈利)。而以集中竞价为特征的拍卖型交易制度的优缺点正好与做市商交易制度相反。
  纵观西方发达经济体股票市场发展的历史和现状,会发现,以做市商制度为主要交易制度的OTC市场的规模要远大于以集中竞价为主要交易制度的交易所市场的规模。而国内股票市场的情况恰恰相反,交易所市场一直占绝对优势地位。因此,我国应大力发展多层次的OTC股票市场。
  3.监管部门不统一,监管规则不健全
  在我国三大场外股票市场中,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受证监会监管,天津股权交易所受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 (因其目前挂牌的公司均是“两非”公司),而地方形形色色的产权交易市场(包括技术产权交易所)则分别受国资委、商务部或科技部监管。
  4.做市商队伍不发达
  要发展OTC股票市场,必须首先大力发展和培育一批实力雄厚、数量众多、公司内部治理机制完善的证券交易商、资产管理公司和证券经纪人公司,来为各类OTC市场“做市”,做市商队伍建设是OTC市场得以有效运行的关键环节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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