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没放高利贷中石化说了不算
2012-02-10   作者:徐立凡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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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有报道称,“中石化四川销售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涉嫌向一些民营房地产企业非法发放高利贷长达数年,且金额巨大”。其中还提到,四川达州民营金鑫房地产公司因无法还债,被中石化四川销售公司下属企业接管,接管时公司3位原股东均未签名。针对“高利贷门”,四川中石化日前作出回应:有关政府部门已经给出定论,金鑫房产的变更是原股东的真实意思,合法有效,不存在隐瞒和掠夺,更没有什么放贷黑幕,借款系投资分利。对此,金鑫房产原股东刘明的律师蒲杰再度回击,认为对四川中石化是否放高利贷、四川中石化投资处负责人与四川中石化主要领导是否有亲属关系等敏感问题没有做出任何回应。
  无论“高利贷门”尚有多少内情,这些内情是否与事件本身的定性有直接关联,仅凭央企卷入其中,就足以引发社会高度关注。原因是,一方面从公众的记忆看,中石化等垄断型企业时常出现的管理失范行为,似乎足以形成中石化高息放贷的支持链条;另一方面,近些年垄断型企业与民企、中小微企业在金融支持方面存在着的明显落差,也似乎证明着中石化放高利贷的行为逻辑并不令人讶异——脱离主业当“地王”可以有,放高利贷怎么不可以有?
  就事论事,这种概念化倾向并不能成为断定中石化放了高利贷的真凭实据。面对公众的疑问,中石化也确实有必要及时出来解释,证明其行为并非违规放贷。不过,若要真正澄清公众的疑惑,需要提供充分有力的证据,即使有些疑惑超出了事件本身或者合理怀疑的范围,从维护中石化社会形象的角度出发,也应作出合理解释。真是行为无瑕,就别怕人家在放大镜下看。
  然而,比中石化应该摆出什么样的姿态更复杂的,在其他方面。比如,中石化认为有关行为属于投资分利,那么,如何区分投资分利与放高利贷?即使认定是投资,既有政府下属部门性质又有企业性质的中石化,是否有法定的行为边界?哪些是可以碰的,哪些是不能涉及的?与民间的类似区分有何差别?是法无规定即可行,还是法无规定不可行?这些问题不解决,“高利贷门”最后只能演变成“罗生门”。
  从根本上说,中石化是否放高利贷,中石化说了不算,政策法规说了才算。但是,在这方面,显然存在制度漏洞。有漏洞,就会出现许多说辞、转圜、模糊之处,就可能不了了之。
  国资委近日下发通知,要求对央企代管的年金、公积金以及工会管理的资金等特殊资金(资产)进行全面清查。联想到“高利贷门”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这种对常规制度的三令五申,效果堪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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