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学者伯利和米恩斯发现:1930年美国规模最大的200家公司集中了大量的社会财富并对社会生活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比如从财产的占有和使用来看,公司制形式使个人完整的财产权异化为法律上的所有权及部分的收益权,而由企业家对企业的财产占有、使用和处置。大公司的出现实际上是在私有制范围内对私人产权的一次扬弃,使社会化大生产和财富私人占有之间的矛盾有了一个新的解决途径。 我国于上个世纪90年代初鼓励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希望国有大中型企业的产权股份化、利益结构多元化以厘清政企关系、政资关系,解决传统管理框架下国企治理和激励方面的两难困境。对于现代企业制度的理解,政策上将其理解为公司制、甚至是有限责任公司制。 目前,我国所面临的内外部环境与20年前有很大的差别:国有经济总量减少;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已成为经济发展的主体,政策所关注的主题;企业过度公司化引发的企业逃废债务和责任的现象引起了较多的重视;美国大公司在本次经济危机中暴露出的治理问题引发了学界的反思;而其他企业制度在实践中不断地吸收公司制企业的优点,其本身的局限也不断地消解。这些新的情况促使我们重新思考现代企业制度。 首先,我国民营经济已经在数量上占有优势地位。目前民营经济已经发展为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起初对大量的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化改造的前提已不复存在。民营企业采用什么样的制度形式完全是基于企业个体的利益,是企业根据内外部环境综合判断后所做的选择。通过政策倾斜引导其采用公司制的社会收益并不明显。 其次,我国大量的中小企业完全没有必要采用公司制度。大企业所需要的资本、技术、劳动、市场等要素都来自于不同的要素所有者,需要现代企业制度化解矛盾、凝聚力量、筛选企业家等。而大多数中小企业之中没有那么多的利益相关者,非公司制的企业制度完全能够容纳中小企业的生产力。在小的企业中采用公司制,甚至是一人公司制,实则是通过由社会公众承担成本来激励投资和生产。从企业制度设计上来看,这是一种刺激生产的政策。 第三,美国大的公司制企业在治理方面暴露出诸多问题。从本轮金融危机所披露的一些问题看,美国一些大公司强调对管理层激励,鼓励管理层采用更为激进的财务政策、鼓励管理层为了高价兑现期权而频繁的回购股票等,可以说管理层的自利行为伤害了企业的长期生存能力,这些问题暴露出大公司在拥有惊人经济能力的同时在治理方面所存在的局限。 第四,非公司制企业的制度内涵和外延都在变化。应该说,各种企业制度之间并无先天的高低之分,更没有先天的制度鸿沟。企业是在实践中不断因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而调整企业制度,非公司制企业也在不断吸收公司制企业的优点,比如,有的合伙制企业仿照公司制企业设立薪酬委员会和决策委员会,在合伙人中设立有限责任的合伙人,对新的合伙人的吸纳和非上市公司吸收新的股东在形式上大致相同,等等。 第五,新的政策实践已在消除公司制企业与非公司制企业的政策差异。在国有企业的公司化改造中,政府对公司制企业制订了较多的支持性政策,目前这些政策仍大量存在并有很强的惯性。但从2011年来看,对于其他类型的企业支持的形式和力度也在增加。比如2011年对微型企业的政策优惠所考虑的重点是企业的规模,而非企业的制度形式;再比如增值税的扩容也为非公司制企业的减税提供了条件。 总之,我们应该抛弃对现代企业制度僵硬和形式化的理解,尊重企业的自主选择。在企业制度选择中,法律应提供一个基准的行动框架:保护缔结契约的自由和监督契约的执行,而对于缔约双方权利和义务的边界不需要进行法律规定,只要是来自于双方的合意,都应受到法律保护。在此基础之上,再由企业自主探索最佳的企业制度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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