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治中介腐败需要健全制度
2012-02-09   作者:吴学安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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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久前,中国社会科学院发表《社会中介组织的腐败状况与治理对策研究》报告,将现阶段我国中介组织腐败的行为主要归纳为三大类,行贿及帮助行贿,洗钱和参与侵吞国有资产,损害股东和消费者权益。报告指出,在我国商业贿赂、政府官员的寻租腐败等贿赂腐败链条中,中介组织的影子越来越多。
  大量贪腐案件表明,如果没有这些“中介运作”,很多腐败行为就不可能得逞。如一些会计师事务所提供虚假的财务鉴证,满足客户不合理甚至不合法的需求。尤其是在前期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资产评估、拍卖等往往是必经程序。一旦内外勾结,故意低估或违反程序,直接造成资产流失。又如在司法领域,一些律师破坏司法公正。国有资产的有关部门,也经常委托律师事务所进行调查或风险代理资产处置,而这些行为的背后往往隐藏着一些不可告人的交易。
  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对症下药,已经成为深入反腐败不可回避的一项紧迫任务。
  一方面,必须建立健全中介机构执业的法律规范和监管体系。强化对中介组织违规腐败活动的监控,特别抓紧查处腐败高发领域的中介违规活动,如重大工程投资建设、国有企业改制、土地转让评估、贷款抵押资产评估、公司上市及年度财务审计、政府采购等寻租腐败的重灾区。鉴于国内中介机构存在严重的法律缺位和监督缺位,应在刑法、民法和有关法律中对中介机构违法及其认定、刑事制裁和民事赔偿的标准和诉讼方式作出明文规定,使中介机构的行为受到法律约束。
  另一方面,必须建立健全中介机构执业情况和诚信度的信息披露制度。根据中介机构的资产规模、技术力量、人员规模、从业时间等,确定中介机构的资质等级和执业资格。建立中介机构信用档案,认真记录中介机构从业情况,包括失信情况,并向公众和社会征信机构开放。
  同时,借鉴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中介机构发展的经验,加快中介机构产权制度改革,积极探索建立有限责任制和合伙制中介机构,逐步实现中介机构兴办主体、投资主体和所有制结构的多元化,加强中介机构内部的监督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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