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曾因上海“11·15”大火被党内、行政“双撤职”的原上海静安区委副书记、区长张仁良,2011年11月复出任上海援疆前方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2012年1月担任中共喀什地委副书记。而同被撤职的原上海静安区委常委、副区长徐孙庆,日前出任上海申江两岸开发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 张仁良被撤销行政职务的时间是在2011年6月,被追认撤销党内职务的时间是在2011年7月。从被撤职到复出,不到半年。所谓的“撤职处分”,看上去更像是有关部门按下的一个“暂停键”。舆论“风头”过后,官员还是官员,只不过挪了个地方而已。 上海大火损失惨重、影响恶劣,官员被撤职(而不是常见的不算处分的“免职”)更是非常严厉的处分,所以,张仁良的复出,和之前多起类似的“复出”一样,必然引发舆论哗然。被撤职官员的“复出”,是否合乎现行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这是民众最为关心的问题。 遗憾的是,目前关于问题官员复出的具体制度,并无专门的法规。相关的一些规定,散落在若干规范性文件之中。比如《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2004年),《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2008年),《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2009年),《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2010年)等。 以2010年的“办法(试行)”为例,与问题官员复出关联最大的是第16条,“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对照这一规定,被撤职的张仁良不到半年就“复出”,确实如网友所说,“太快了!” 但严格说来,上述法条其实也没有明确规定被撤职的官员在多长时间内不得出任其他职务。“办法(试行)”只是对一些被追责的官员规定了一定期限内“不得提拔”或“不得担任与原职相当的领导职务”。所以,化解问题官员复出的民意汹涌,关键就要健全复出程序、公开复出理由,并在倾听民意与吸纳民意中寻求民意认同。 另一方面,则应打破“干部终身制”,淡化官员和其他职业的鸿沟,让官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当下,对事故的发生引咎而自愿退出官场的个案尚未听闻。“德才兼备”向来被作为选官的基本标准,缘何官员们在需要以辞职(不仅是辞去领导职务,而是辞去公职离开公务员队伍)以显其“德”时,却少了道德自觉? 公众不认同“问题官员”复出,其实并非不给犯错的官员一个机会,而是指向对官员的问责过于轻纵。如果撤职的官员都能在极短的时间里复出,那短暂的停职难免会给公众一种“带薪休假”的印象。完善细化被问责官员的“复出”机制,确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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