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款可以是甘露,也可以是洪水
2012-02-08   作者:霍庆川(公益行业从业者)  来源:东方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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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6日《京华时报》报道说,据中民慈善捐助信息中心2011年底向社会公布的《2011中国慈善捐助报告》显示,2010年中国58.3%的捐款都流入以民政部门为代表的政府部门以及有政府背景的各级慈善(总/协)会和红十字会,其中20.6%的捐款直接进入到各级民政部门,9%进入到除民政之外的其他党政机关、人民团体,6.7%进入到各级红十字会,22.0%进入到慈善(总/协)会,只有1.3%进入到了社团、民非和福利院领域里。
  中民慈善捐助信息中心是由民政部主管主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上述数据的可信度还是较高的。
  回顾2008年汶川地震后清华大学邓国胜教授“全国760多亿元的抗震救灾捐赠款物,极可能有80%左右进入政府财政专户”的调研结果,可以发现,在公益领域“政府主导”的问题亦不可小觑,在社会管理创新大背景下,虽然出现“壹基金”在深圳注册成为公募基金会、“瓷娃娃”注册成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北京、上海等地民政部门试水财政资金购买公益机构专业服务等星星之火,民政部部长李立国近日亦做出“我认为公益慈善组织的本质属性是民间性,应该由民间机构和社会人士依据法律法规设立和运作”的表态,但公益组织注册难、难注册等实质性问题,并没有得到实质性改善,公益(慈善)被垄断的现状并没有得到实质性改变,星星之火已现,燎原之日还需期待。
  作为公益事业主管部门,基于传统思维,更加相信慈善(总/协)会和红十字会。作为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部分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管理,或者领导人和工作人员多来自公益事业主管部门的退休人员,其与公益事业主管部门的关系可见一斑。
  2011年8月,中华慈善总会在无锡尚德承诺的捐赠物资没有确实捐赠到位的情况下,就匆匆开具1500万元的捐款发票(此捐款发票可以抵扣企业所得税),并收取5万元管理费,这一“卖发票”的事情被社会各界质疑。
  声名显赫的中华慈善总会何以如此?据中华慈善总会2010年度审计报告显示,中华慈善总会2010年共接收资金及物资折合人民币85.5亿元,其中行政经费总收入2993.98万元,而包括会长等会领导在内,中华慈善总会仅有48名工作人员。换句话说,平均每位工作人员募集到了1.8亿元,每位工作人员平均有62万元的行政经费,每位工作人员要“花”出去1.2亿元才能满足有关法律要求。
  而据我了解,即便是中国扶贫基金会这样由年富力强的专业人士组成的国内优秀公益组织,平均每位工作人员募集的资金及物资折合人民币也不会超过600万元。我们有理由相信,中华慈善总会的公益能力与其接收到的公益信托未必是匹配的。
  没有中国公益行业的发展和壮大,就没有真正的社会管理创新,没有民间公益组织的发展和壮大,就没有中国公益行业的发展和壮大。
  而民间公益组织发展和壮大,首先要打破对公益的垄断。捐款,特别是来自社会公众、企业自发、自愿的捐款,在真正、真心、真情从事公益的公益机构的眼中,是托付、是信任、是责任,在一些政府部门和一些公益机构特别是官办公益机构的眼里,却可能是权力、政绩、油水。对于以民政部门为代表的政府部门以及有政府背景的各级慈善(总/协)会和红十字会而言,捐款既可以是甘露,又可以是洪水,亦如水可载舟,亦可覆舟。
  民政部门需放权归位。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如果民政部门有KPI(关键绩效指标法)的话,也绝不会是“募集”到多少善款,更不会是让某些官办公益机构打着自己的旗号去“募集”善款。
  民政部门的角色,应该是裁判员而不应该是运动员,其核心职责是构建机制、制定规则。民政部门要改变对于民间公益组织不信任或有限信任的传统思维,将民间公益组织作为合作伙伴,降低民间公益组织注册门槛,辅导民间公益组织健康发展,监督民间公益组织的运行以奖优罚劣,积极购买民间公益组织的专业服务。
  官办公益机构需改革自新。正如李立国部长所言,由于历史原因,有些公益慈善组织长期承担相关政府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特别是像红十字会这样的组织,承担了在紧急状况下运用政府资源和动员社会资源的职能,履行着法定的政府助手的职责,不仅在我国,在国外许多国家中也同样具有官方背景。
  官方背景不是罪恶、不是累赘、不是包袱,官办公益机构需改革自新以赢得未来,事实证明,这是一条可以走通的光明大道:2008年汶川地震后,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下辖的中国红十字基金会曾试行公益项目公开招标的做法,拿出数千万资金,委托中标的民间公益组织去操作实施他们提交的公益项目,资助民间公益组织发展,这种做法,不但受到中国公益行业和社会舆论的普遍赞誉,亦获得民政部高层肯定,曾让民间公益组织满怀期望。
  重启2008年的改革创新,在有效履行公益信托的同时,探索“去行政化”之法,才是未来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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