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红利需多征更需用好
2012-02-07   作者:傅子恒(学者)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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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报道,财政部近日发布通知,从2012年起,继续扩大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范围在原有基础上,新增工信部、体育总局所属企业等301家。新纳入实施范围的国有独资企业,按照中央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政策第三类企业归类,上缴利润比例为税后净利润的5%。
  国有资本经营收缴红利预算范围扩大,对于优化央企与其他各类市场主体之间的再分配机制,扩大中央政府收入以保障其在提供公共产品以及各项改革所需资金的支付水平上,显然具有积极的意义。
  我国国有资本运营预算制度讨论酝酿经历了十数个年头,直到2003年国有资产管理监督管理委员会设立之后才正式推行。2007年7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标志着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正式向国有企业收取国有资本收益,并将国有资产管理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使国有资本收益成为政府公共预算的一部分。
  应该说,这一制度的建立是我国国有资产管理改革的重大进展。2007年12月,财政部和国资委联合下发《关于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分别对烟草、石化、电力、电信、煤炭钢铁、运输、贸易、施工等不同行业的中央企业分别按5%-10%的比例收缴资本经营收益。2010年10月,财政部发布《关于完善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事项的通知》,将资源类企业上交比例提升至15%,一般竞争企业提升至10%,军工和科研企业维持5%的比例。
  但总体来看,国有资本收益的预算改革进展,与人们期待尚有些差距。
  目前人们一般的“观感”是,还有部分行业应纳入而没有纳入预算范围。同时,现行上交红利企业上交比例过低,与央企普遍经营良好、部分行业由垄断造成的暴利、与其他一般性行业相比分配不公,以及内部收入分配秩序有欠规范的现实,没有做到很好的“配比”。
  另外,相关公共财政制度的建立、改进与完善问题,还未得到很好解决。
  目前合理的期待是,与缩小社会贫富差距,以央企为代表的国有企业,能够为实现“让全民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的目标作出相应的贡献。一个很容易做到的方面,是央企上交红利可以运用一定的比例充实社会保障基金,或者设立一些专项基金,作为稳定的资金来源,用于一些专项的支出或者储备,比如对一些特殊群体(如特殊疾病医疗以及特定群体的救助等)的救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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