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住18亿亩耕地更要靠农民
2012-02-06   作者:李昌平(河北大学中国乡村建设研究中心研究员)  来源:东方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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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人都知道城市化和工业化占地多,其实农民违章建房占地更多。
  本人2011年到一个县做调研,发现该县2011年农民建房占地比该县工业化、城市化占地要多出近10倍。问及原因,基层干部一致的回答是管不住了。再问为何管不住呢?回答是村干部不管了,土地部门管不了!
  村干部为何不管了呢?因为政策规定土地承包到户的期限——承包期“长久不变”了,且村集体也不能再找承包农户收取承包费了,所以,村集体与农户的发包和承包关系不存在了。农户转让土地,一定程度上已经与村集体无关了,因此农村中转让土地,甚至买卖土地的现象呈现增加趋势。
  现在,100平方米的宅基地,可以卖好几万元了,几万元存在银行吃利息,也比辛辛苦苦种粮食强多了。在不少农村,一些承包地在公路边上的农户,受利益驱使,把承包地当宅基地买卖已经形成气候。另一些承包地处在风水比较好的位置上的农户,“合作开发”别墅也有星火燎原之势。
  和承包农户做耕地变宅基地生意的人一般有三种人,一是自家亲戚朋友,主要是市民;二是社会上有头有脸的人,主要是想建别墅和农家乐;三是本村村民之间换地,图个方便。承包地转变为宅基地,承包农户获得了“财产性收入”,得到宅基地的人享受大宅生活,村干部有酒喝,土地管理部门有费收或有罚款,皆大欢喜!问题只有一个:守不住18亿亩耕地!
  也许有人会指责土地管理部门没有尽到责任,其实这样的指责没有意义。说句大实话:中国这么大,农村这么广阔,农民这么多,没有强大的民间社会(各种社会组织发育),没有农民组织对农民乱占耕地的自我约束,天王老子都只能管得一时、管不了一世。
  中国要守住18亿亩耕地,关键要靠农民的自我约束和保护,其次是政府部门依法监管。其实,我国《宪法》规定的“土地村民集体所有制”和“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保障农民对乱占耕地实施自我约束的一个好制度,只是很多城市人、从国外留学回来的人不了解和珍惜这个好制度。
  所谓土地村民集体所有制,是指村社的土地属于村社民集体所有,集体所有制对不同类型的土地有不同的规定:第一类是基本农田和山林等,集体成员一人一份(股),称之为集体成员等额或份额所有制;第二类是宅基地和自留地,是按户占有制,一户2口人和一户4口人,都只能占有一个宅基地和自留地,甚至人少的户可能比人多的户占有的宅基地和自留地还要大。不要紧,占有多的多出钱,占有少的少出钱,年底要结“平衡账”;第三类是风水地、风水林和灌溉(或饮用)的水塘、水系等,是共同占有制,属于村社内部的公共品,是不量化或处置到人或户的。
  所谓“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宪法》的表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08年10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中是这样表述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以上关于“基本经营制度”表述包含了如下意思:第一,农村土地是村民集体所有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家庭之间是发包和承包关系,是责任制关系。第二,“家庭承包经营”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基础性经营活动;第三,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实行双层经营,集体负责统的(做一家一户做不好的事情)经营,如水利/防疫等/技术/购销;农户负责分的(适合家庭做的事情)经营,如农作物的生产管理等。
  近日,温总理在《求是》杂志上发表的文章《中国农业和农村发展道路》中强调: “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对这项制度,我们历来讲两句话。讲稳定,是因为这项制度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农业生产特点、符合农民群众愿望,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要毫不动摇的稳定和完善”。
  如果“土地村民集体所有制”和“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毫不动摇的,农户家庭是无权处置承包地的,如果有农户乱占耕地建房也是会受到全体村民和村干部的约束和处罚的;占有大宅基地和自留地的农户,也是会给村民集体缴纳更多的“占地费”的,年底是会统一结“平衡账”的,农村是不会出现一户多宅的现象和趋势的。
  最近一些年,我国城市的房价越来越高,很多中产者开始转向城市附近的农村安居;另一方面,“逆城市化”在我国城市老年人和富裕人群中已经成为一种时尚,在农村拥有一栋别墅已经成为很多有钱的城市人的梦想。因此,承包农户乱占耕地建房有巨大的需求推动,大有蔓延之趋势,应该引起方方面面的高度重视!土地部门的监管是一方面,但保护耕地最有效的、最基础性的办法就是坚持“土地村民集体所有制”和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农民自我约束和共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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