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网友晒出的九千元一顿的海鲜账单,昨日,三亚市工商部门工作人员对《新京报》记者表示,经过核查该消费并不属于欺诈的“宰客”行为,已经移交给物价局相关部门处理,所涉及的“海岛渔村”已经停业。 这位工作人员给出的理由是,三亚市工商局要求海鲜排档老板必须在下单时让消费者签名,消费者认可后才能下厨。该账单上有消费者的签名,表明消费者对这笔消费是认可的,已经形成合同关系,因此不属于“欺客宰客”,而价格过高问题属于物价部门的管辖范围。 这样的“核查”结果不免让人觉得意外。因为晒单网友指认的店家否认有过这样一笔业务,否认春节期间开出过九千元的账单。既然如此,“该消费”又是如何被核查出来的呢?莫非面对工商部门的核查,老板又突然想起确实曾有八人一顿点了近40斤海鲜的事情?三亚市工商部门的核查,除了“不属于宰客”的这个结论,事实究竟是怎样的?显然需要披露完整。 人均消费近5斤海鲜,连被指开出天价账单的店家自己都觉得不可思议,但在三亚市工商部门眼中,却是合情合理的事情。理由很充足——只要你签字,就代表你认可;只要你认可,就不是宰客。因为按照规定,“只有消费者认可后才能下厨”。 店家确实在按照规定办事吗?尽管我们不能做有罪推定,先把店家放在欺客宰客的判断之下做各种推测。但面对消费者的投诉,工商部门确实需要多下些工夫去调查,而不能简单因为有消费者投诉便勒令店家停业整顿,更不能凭账单上一个签名便作出不存在欺诈的判断。 其实调查也并非难事,例如,查一下店家的交易流水、进出库记录,又或者,按网友的提示,查一查印有编号的结账单底单,看看是否真的卖出过一顿40斤的海鲜。 最后还需要普及一个法律常识,有签字就能代表认可,即形成合同关系吗?恐怕未必。翻看《合同法》第三章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也就是说,即便签了字,如果并非本人真实意愿,或者在欺诈胁迫之下签的字,这个合同是可以被变更或撤销的。如果消费者是受到欺诈签的字,这个签字怎么能视作不存在欺诈行为的证据呢? 当然具体这张天价海鲜消费账单是怎么产生的,目前,公众还不太清楚。“天价账单”中存在诸多不合常理的疑点,例如8个人吃了40斤海鲜,签字是否违背消费者意愿,需要当地有关部门继续调查。当然,这与价格高是两码事。改善三亚的旅游环境确实需要个案的推动,“天价账单”就在那里,这是比罗迪以及诸多网络投诉更有说服力的证据,希望当地工商和物价等部门更深入的调查,最终给公众解开“天价账单”背后的玄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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