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版权保护还需更进一步
2012-02-01   作者:吴学安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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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中国广播电视协会电视版权委员会成员单位的音乐付酬集体签约仪式,日前在京举行。本次集体签约是对2009年国务院发布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的具体落实。签约仪式上,知名音乐人张亚东说,此一集体签约行动意味着社会整体版权保护意识的提高,只有对著作人版权的尊重和保护,才会有音乐创作的春天。 
  在国内,对音乐版权是否收费的争议可回溯到20世纪90年代初。1990年,中国颁布的《著作权法》第43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非营业性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制作者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随后中国先后加入了《伯尔尼公约》等国际公约和世界贸易组织,按照国际公约,中国广播电视组织在播放外国著作权人的音乐作品时,不但要获得授权,还需要支付报酬。这样,就形成了电台、电视台在使用音乐制品时对内对外双重标准的现象,并由此引发争议。 
  直到2001年修订《著作权法》时,备受诟病的第43条被修改为,“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其实,海外音乐人抽“版税”已经推行多年。如日本音乐著作权协会每年收取近11亿美元的著作权使用费,法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也收取7亿多欧元,而中国音著协只收到不足5000万人民币的版税。在香港,作曲家及作词家协会先跟电台电视台拟定要播放哪些音乐,按标准收取费用,之后扣除日常开销等行政费用后,再将钱分发给唱片公司,转交音乐人。 
  此次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中国广播电视协会电视版权委员会成员单位音乐付酬集体签约,对于促进2009年国务院发布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的具体落实,无疑具有极大推动作用。但这只是解决了音乐文化产业中一部分矛盾,而非解决音乐文化产业问题的关键。下一步需要解决的应是录音制作权、表演权以及网上音乐下载免费的一系列更深层次的产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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