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公正、合理的汽车“三包”规定不仅应当有利于促进我国企业间的公平竞争,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同时还应有利于激励汽车企业为消费者提供更优质的产品和更完善的服务。 如果推选当今汽车行业最“难产”的法规,恐怕非《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简称汽车“三包”规定)莫属。自2001年起,我国便开始酝酿出台汽车“三包”规定,此后几乎每年都会有其“呼之欲出”的消息,但每次又都以时机不成熟为由推迟出台。 2011年9月20日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并经听证后,日前国家质检总局就汽车“三包”规定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不过,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新版征求意见稿针对社会反映强烈的几大问题作了一定程度的回应。 比如,对上一版并不十分明确的质量责任归属问题,新版征求意见稿突出了销售者承担“三包”责任。“销售者依照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其他经营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偿。” 从“三包”有效期限来看,新版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是不低于两年或者行驶里程5万公里,与之前相比略有提高。同时规定,家用汽车产品自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天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等重大质量安全问题可以退货,而之前的规定是30天。这样一些规定,直接体现了对消费者权益的进一步保护。 特别值得关注的是,针对各方意见比较集中的鉴定难问题,新版征求意见稿提出,“国家质检总局可以组织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处理专家库;经争议双方同意,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机构可以选择专家参与调解工作。”“处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需要对产品质量问题或者严重质量安全性能故障进行检验和鉴定的,按照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有关规定执行”。 然而,读罢新版征求意见稿后,笔者感到,其中有些条文依旧不够明细甚至缺乏可操作性。由于我国的汽车销售体系并未设计退回注销的机制,新车一经上牌即成为“旧车”,其信息已全部注册登记,若要再次交易必须在二手车市场进行。退车涉及一系列问题,如果车已经上完牌照,交管部门应怎样操作?如果车已经购买保险,谁来协调与税务、公安、保险之间的问题?再比如,对于关键零部件和总成更换之后是否可以重新计算“三包”期限这一问题,在新的征求意见稿中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而这些都是汽车“三包”规定所不能回避的。 作为当今汽车产销第一大国,一个公正、合理的汽车“三包”规定不仅应当有利于促进我国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同时还应有利于激励汽车企业为消费者提供更优质的产品和更完善的服务。这样才能对汽车行业健康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从这一点上看,“三包”规定的制订和出台应充分考虑消费者的意见,站在消费者的立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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