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过期食品还须打好制度补丁
2012-01-31   作者:叶祝颐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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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工商总局近期要求各地工商部门,严格监督食品经营者对食品包装、标识、生产日期、保质期和有关食品储存条件等进行自查自纠,对即将到保质期的食品在经营场所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封存、依法处置或销毁。
  我们期待,地方工商部门认真落实工商总局要求,严格执法,督促食品经营者杜绝过期食品上架销售,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防止“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但是,在商言商,经营者都有自利的一面,仅凭工商总局一纸通知就让食品经营者的利润血管里主动流淌道德血液并不现实。如果相关配套监管机制不能同步跟进,就指望食品经营者对食品包装、标识、生产日期、保质期和有关食品储存条件做到位,恐怕不现实。要管好过期食品,还要打几个监管补丁。其一,科学界定食品保质期与“即将到保质期”。距离保质期到期日多长时间才算“即将过期”呢?监管部门应该给食品保质期设定规矩,防止生产者、经营者自说自话,任意解释食品保质期。
  其二,不仅“即将过期食品”要醒目提示,食品生产日期与保质期也要在食品包装袋、包装盒的醒目位置明示。尽管大多数生产者在包装袋或者包装盒上标注了生产日期与保质期,但是往往把至关重要的生产日期与保质期故意印制在有暗影、图案的地方,印制不清晰,字体偏小。
  其三,防止食品“早产”、“永不过期”。有的厂家为了突出食品新鲜度,延长食品销售期,不惜对生产日期造假。工商等监管部门对此应有周到的监管制度安排。
  其四,严格监管过期食品、下架食品的去向,防止“新瓶装旧酒”。比如,月饼、粽子等节令食品节后去向成谜,很让消费者担心。值得追问的是,月饼、粽子被退回厂家,真的被销毁、卖给饲料厂,还是留给来年再用?监管部门应该想法给消费者理出一本明白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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