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主导校车的“难处”
2012-01-16   作者:熊丙奇(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  来源:东方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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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一期央视《新闻调查》播出了对辽宁宽甸县解决全县校车的调查。宽甸是一个比较贫困的县,可在三年前就想到配备校车,全县只有12辆校车,却承担了10多个乡镇5000多名学生的接送任务,同时,这些校车在过去三年里,没有出过事故,这被认为是贫困地区解决学校校车问题的一个成功案例。
  然而,有一个问题,始终无法回避,这就是在政府加大了保障力度,配备了合格的校车,加强运营监管,招聘合格、有良好驾驶记录(宽甸还要求驾驶员要为人父母),严格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不超员、不超载的情况下,万一校车仍旧出现了安全事故,比如由于事故对方的责任等,怎样看待校车事故,怎样追究事故的责任?
  这个问题,我曾经问过宽甸的县委书记。他坦承,自从为学校配备校车起,他就没睡过一天安稳觉。而当初推出这一计划,也有不少人并不支持,认为何苦把这么大的责任揽在自己身上,万一出了事,不是吃力不讨好吗?但在他看来,不能因为担心出事,就不做这有意义的事,原因很简单,自己也是孩子的父亲,而且不能因为吃饭要噎着,就不吃饭了。
  有多少县委书记、县长会像宽甸县委书记这般想?其实,在解决学校校车问题上,地方政府面临两方面问题,一是投入问题,二是安全责任问题。一些政府官员担心,自己会因校车事故问责。与其如此,还不如不由政府主导,而把主体责任交给学校,出了事故,政府部门最多承担监管不力的责任,问责也只能问到教育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而不可能问责到一把手。
  前不久征求意见的《校车安全条例》,也是按照这种责任思路,建立校车安全系统——在校车安全事故中,学校的责任、司机的责任是主要责任,而政府部门主要是监管责任。不客气地说,这样的责任划分,很难让责任落地,结果是,学校干脆也不配备校车,让家长自行解决。
  在笔者看来,在政府保障投入、加强安全监管的背景下,校车如果出现意外,这不能追究政府主导官员的责任,问责要遵循罪罚一致的原则,否则,不管事故原因,只要出了事故,就拿主导人员是问,是没有多少人愿意干这差事的。从目前校车事故的问责看,存在着责任并不清晰,但为了平息事件,迅速处理相关人员的问题。这种问责机制,是不完善的。比如校车合格,司机有多年驾驶经验,也未超载,由于司机原因出事故,应该追究司机的责任,若再撤掉校长的职务、教育部门领导的职务,就说不过去;再比如,学校缺乏资金,配备不合格校车,如果基于事实问责,由此发生的校车安全事故,首要问责对象其实应是地方政府负责人,因为正是由于政府该投入却不投入,造成不合格校车泛滥、黑校车泛滥。
  我国目前解决校车问题,在试图纳入法律轨道,可采取的还是行政思路,所以在政府主导和不主导问题上纠结不已。要化解这一问题,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将民意纳入决策程序,同时建立社会公众参与监督的机制。这样,政府不可推卸责任,也不会承担无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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