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转移产业,还是转移污染?近日的几条新闻中,这个问题切实地摆在“转移”的两端——东部与中西部地区面前。 在安徽利辛县和涡阳县,沿海某省化工企业“转移”来20多吨有毒废料,造成大面积土壤污染。在内蒙古托克托县,石药集团中润(内蒙古)公司等企业转移来后,违法排污形成多个“污水湖”。此类事例,让人深思:为何会有先发展地区与后发展地区的“污染接力”?产业转移是否必然“携带”污染转移? 东部地区环境容量有限,对污染的限制更为严格。一些地方和企业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压力之下,不是在自主创新、转型升级上下功夫,而是千方百计寻找政策缺口,甚至不惜违规违法。发生在安徽的危险废料转移倾倒事件,可谓典型。 而中西部地区面临的,则是发展的巨大压力。少数地方患上了“引资饥饿症”:招商引资成为第一大政绩,一些地方的教育局、环保局甚至法院、检察院也有招商引资任务,“地上有的圈起来,地下有的挖出来,外地老板敲锣打鼓请进来”,甚至饥不择食地承接东部转移来的高污染项目。 这两方面压力的作用,使得我国的“经济版图”和“污染版图”发生了巨大变化。 一方要通过转移提升产业结构,一方则要承接转移实现跨越发展,“产业大转移”因此自东向西、自南向北、自城市向乡镇与农村,不断延伸。而从国家的宏观经济发展看,这种产业转移也符合经济梯度推进的规律和全国发展的需要。 另一方面,污染物排放总量远超环境容量,环境质量令人担忧,环境事故进入高发期……在这种背景下,后发展地区在承接产业转移之时,也难免会承接环境成本,让以“发展接力”为目的的产业转移,畸变成“污染接力”。 究其根源,产业转移沦为污染转移,首先是因为片面的发展观和政绩观。一些中西部官员将发展简单理解为GDP的数量增长,环境保护基本上处于“讲起来重要,干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阶段。同时,环保执法水平存在地区差异,也为污染转移开了方便之门。隶属地方政府的环保部门常常出现执法“疲软”,为迎合地方经济发展的需求而降低环保执法水平;一些在东部地区不允许存在的污染企业,在中西部地区却可以名正言顺地开工生产,甚至成为当地的重点保护企业。 因此,根绝产业转移过程中的污染转嫁现象,一方面要求中西部地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政绩观,以国家的主体功能区规划和地区环境资源承载力为基础,因地制宜地承接东部产业转移;另一方面,也要求中西部地区积极履行环保职责,严格执行环保法律和环境准入标准,坚守环保红线。 上世纪70年代末开始,我国东部地区在承接发达国家产业转移的过程中,既以较低成本实现了较快增长,也付出了沉重的环境代价。中西部地区在承接东部产业转移的过程中,再也不能重蹈覆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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