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晓国美开打“封口费”跨年案
2012-01-10   作者:黄烨  来源:国际金融报
 
【字号

  恩怨江湖中,陈晓和他的老东家国美电器最终还是用对簿公堂的方式诠释这场恩怨。
  然而,并不像外界想象中那般焦躁,案件的主角之一陈晓显得比较淡定。对于“国美电器状告陈晓侵权”一案的最新进展,1月9日,陈晓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电话采访时平静地表示,“相关事宜都委托代理律师在跟进,暂时没有什么新消息对外披露。”
  对于是否会在二审中亲自出席庭审,陈晓则没有进行正面回应。不过,记者昨日未能联系到国美电器一方,包括新闻发言人何阳春在内的数位人士,均拒接记者电话。
  1月5日上午9时30分,上述案件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在庭审中,律师出身的邹晓春亲临会场,陈晓一方却仅派出了两位代理律师。另外,当天的庭审也未作出最终宣判。
  而在资本市场中,国美电器经历了短暂的低迷后,于昨日大幅反弹——截至港股收盘,国美电器报收于1.98元/股,涨幅5.32%,跑赢大市。这一定程度也显示了机构对国美电器的认可。

  祸起一篇报道

  在2011年3月以“大”(张大中)换“小”(陈晓),且国美电器重新回归黄氏家族“怀抱”之后,陈晓就暂时从公众视野中消失,2010年股权争夺时陈晓与黄光裕剑拔弩张的气氛也不复存在。然而,2011年5月10日的一篇报道却重新点燃了双方紧张的气氛。
  在这篇名为《国美事件再露面,陈晓大爆国美财务漏洞》的报道中,作者援引陈晓的话透露,国美电器内部存在“巨大的财务漏洞”。该文章援引陈晓的观点称,国美电器的经营模式将难以为继,“现在国美电器采取的是卖场经营模式,也就是卖场成为了一个不承担任何风险的收费场所,而供应商要进入国美电器就必须要承担巨额的费用,最终这些供应商为了业绩将不断增加的成本转嫁到消费者身上,这导致国美电器在商品价格上已经成为了各种渠道中最高的,同时对于供应商来说其费用也是最高的,这样的模式必然会被淘汰”。
  对于这篇文章的爆料,业界一片哗然,国美电器的股价在当时一度重挫。随后,该文章的作者不得不公开对陈晓进行道歉,陈晓也用官方口吻表示,该报道是“缺乏常识的个人理解”,“既非我原意,更不代表我的观点和言论”。
  但国美电器并不买账。在当时的公告中,国美电器表示,“不会容忍陈先生在文章中所显示的行为以及任何其他关于本公司不真实或误导的新闻报道,并会采取适当手段保护本公司的权益。本公司明确保留涉及文章的所有权力。”
  2011年6月21日,国美电器公告确认,“公司已向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递交诉状,控告陈晓向媒体发表不实言论,违反双方协议,并令公司蒙受经济损失。”

  关键点在取证

  1月5日,经过半年多的等待,该案件正式进入庭审阶段。据目前公开的庭审记录,国美电器执行董事邹晓春在当天首次披露,在陈晓离职前(去年3月9日)曾支付其1000万元“封口费”,签订高管离职相关的保密协议。但由于陈晓在接受采访时泄漏了秘密,造成了对国美电器的声誉及经营活动造成了经济损失,因此,目前国美电器要求陈晓返还1000万元。
  而陈晓一方则对国美电器的起诉依据进行了质疑。一方面,陈晓代理律师认为,国美电器一方没有证据证明陈晓接受过媒体的采访;另一方面,有媒体报道称,“陈晓的确收到过1000万元款项,但支付方是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而不是原告国美电器控股有限公司。同时,付款人在摘要中注明的是‘高管经济补偿金’,而没有其他关于‘封口费’的说明。”
  “也就是说,陈晓一方的质疑焦点在于诉讼的事实基础不成立,国美电器一方的诉讼焦点则在于违约。”昨日,江苏明弘律师事务所吴俊锋律师对《国际金融报》记者分析,“仅从双方的证词看,均有道理。而且,国美电器在起诉程序、要点方面,也符合先前的预期。”
  “按审理流程和以往的经验,双方现在的关键点就是寻找证据。”吴俊锋表示,“谁得到最充分的证据,谁就会在诉讼中占据先机。”事实上,据媒体最新披露的信息,双方将于1月11日向法院提交补充证据。
  对此,陈晓昨日在接受《国际金融报》采访时还是强调,“这都交给代理律师在办理。”
  不过,早先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东南大学法学院张马林教授认为,“仅从当初报道的内容、记者的道歉声明及陈晓本人的声明看,文章存在大纰漏的可能性相对较小。且陈晓本身也确有不合理之处,尤其是,在文章发表时,陈晓还握有一定的国美电器股权(占比1.38%)。因而,在强调证据的同时,不能否认陈晓的‘理亏’之处。”

  谁会最终胜出

  对于业界来说,目前最关心的事宜就是最终结果:到底是陈晓如愿还是国美电器胜出。
  媒体援引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委员会特聘委员杨兆全的话称,“陈晓的言论如果说违反了协议的规定,不涉及到是不是故意,或者是过失。如果说证明这个话是他说的,对公司有实际损害,且言论是双方言论中明令禁止的条款。符合这三项的话,他败诉的可能性恐怕比较大。”
  《公司法》第20条明确规定,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也就是说,除了归还1000万元,或还需要承担一定的现金方面的损失。”吴俊锋表示,“当然,这一切都建立在假设陈晓失败的前提下。”
  对于外界的猜测,陈晓对《国际金融报》记者回应,“敏感时期,不便评论,一切还是先让相关部门去判断。”而事件的另一方邹晓春则公开坦言,国美电器对诉讼结果“还是乐观的”。
  但先前也曾有律师告诉《国际金融报》记者,也不能排除双方和解的可能性。一方面,该事件的审理可能会对国美电器产生持续的、或多或少的负面影响;另一方面,从案件的司法流程上看,案件也不可能在短时间内终结,拖得时间越久,越对企业不利(如股价可能的下跌)。
  不过,有分析人士认为,不管最终谁会取得胜利,都再次将在业界树立起一个小小的“标杆”,即明确了违背相关商务条例可能让相关责任人担负的后果,也明确了相关责任人承担的责任和一定不能违约的事项。对此,媒体评论称,在树立相关的“标杆”之后,才能真正履行起相应的契约精神,让商业环境更趋于合理和纯净。

  凡标注来源为“经济参考报”或“经济参考网”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稿件,及电子杂志等数字媒体产品,版权均属经济参考报社,未经经济参考报社书面授权,不得以任何形式刊载、播放。
 
相关新闻:
· 国美状告陈晓 要求退回千万元“封口费” 2012-01-06
· 邹晓春称起诉陈晓获创始股东和贝恩支持 2011-06-23
· 国美一直在谋划起诉陈晓 2011-06-23
· 国美高管回应陈晓揭底 称面临被妖魔化风险 2011-05-23
 
频道精选:
·[财智]诚信缺失 家乐福超市多种违法手段遭曝光·[财智]归真堂创业板上市 “活熊取胆”引各界争议
·[思想]夏斌:人民币汇率不能一浮了之·[思想]刘宇:转型,还须变革户籍制度
·[读书]《历史大变局下的中国战略定位》·[读书]秦厉:从迷思到真相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媒体刊例 | 友情链接
经济参考报社版权所有 本站所有新闻内容未经经济参考报协议授权,禁止转载使用
新闻线索提供热线:010-63074375 63072334 报社地址:北京市宣武门西大街57号
Copyright 2000-2010 XINHUANET.com All Rights Reserved.京ICP证0100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