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的权利由消极向积极转变
2012-01-09   作者:熊易寒(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博士,讲师)  来源:东方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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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部近日出台《关于促进农民工融入城市社区的意见》(下称《意见》),首次从国家层面,描绘了农民工参与社区生活的“路线图”。
  《意见》提出,农民工在本社区有合法固定住所、居住满一年以上,即可提出申请,经社区选举委员会同意后,参加本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选举。《意见》鼓励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经过民主程序担任居民委员会成员、居民小组长等职务。凡涉及农民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都应听取农民工或农民工代表的意见。在笔者看来,这一文件具有突破性的意义。
  首先,让农民工融入城市社区势在必行,刻不容缓。
  在我国的沿海地区,尤其是大城市郊区和经济发达的县级市,已经出现“人口倒挂”的局面,即外来人口在人数上已经超过本地居民。然而,地方政府提供给该地区的公共服务,却是以户籍人口为依据的,譬如,警力的配备,公务员的数量,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公共财政的投入,都是与户籍人口挂钩的。进入城市就业与生活的农村移民,并不能与城镇居民平等享受住房、医疗、子女教育等公共福利,在城市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011年下半年,笔者对某地1187名农民工的问卷调查发现,绝大多数人在当地务工期间,没有参加过任何形式和层次的选举。95%的受访者未参加过居住地居委会选举,98%的受访者未参加过人大代表选举,86%的受访者未参加过单位内部选举,85%的人未在家乡参加过村委会选举。
  农民工被排除在政治参与和公共服务体系之外,既缺乏权利资格,也没有福利保障。不仅如此,他们往往还被当成是潜在的犯罪者或社会不稳定因素。一些地方政府将农民工排除在“我们的”城市之外,从管理者的角度、特别是从一种对城市稳定性的忧虑和对本地生活标准的维护立场出发,而对农民工本身的福利或需求则没有考虑。近年来,农民工开始主动地提出权利诉求,群体性事件层出不穷。2008年我国相关部门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达到693465件,涉及劳动者人数为1214328人,案件数量和人数分别为1996年的14.4倍和6.4倍。
  其次,社区应当成为农民工融入城市的主要平台。
  问卷调查还发现,只有24.4%的农民工居住在单位宿舍,3.7%住工地工棚,有62.2%的农民工选择与他人合租房屋或是独立租房(有43.2%住在独立租赁的住房,19%与人合租住房)。农民工的居住空间将逐步由集体宿舍和生产经营场所转向社区,这一方面意味着农民工居住条件的改善,另外一方面也对城市的社区管理和社区服务提出了挑战。
  我们的研究还发现:对于农民工的社会融入而言,社会联系是最重要的因素,其影响是经济地位因素的两倍。由此,为了有效提高农民工的生活满意度和社会融入程度,首先应该强化他们与所在城市的社会纽带。具体而言,城市政府应当创造条件,打破农民工在城市的社会孤立状态,使他们与本地人建立更加广泛、密切的社会联系,使他们的社会关系网络不再局限于同乡网络,而是扩展为跨越地域的行业网络、邻里网络和兴趣网络。以社区为基础,为农民工提供开放性的社交平台,譬如社区活动中心、社区图书馆、社区学校等活动场所,不仅可以提高和丰富他们的业余生活,而且有利于他们建立和扩展自身的社会关系网络,还可以提升城市社会对于农民工的接受程度。
  最后,赋权是促进农民工融入城市社会的根本途径。
  民政部的《意见》本质上是一种赋权。对于农民工而言,最稀缺的资源是权利;要真正改善他们的境遇,维护他们的利益,最有效的途径是赋权,因为他们不是弱者,而只是处于不利位置的弱势者。
  以往地方政府对于农民工的赋权以社会权利为主(譬如社会保险、外来工公寓、劳动就业培训、子女就学),而社会权利是一种消极权利,只能享用,不能用于争取新的权益;近年来,农民工已经不满足于获取消极权利,他们已经逐渐形成了对于积极权利的诉求(譬如集体谈判权等等)。
  《意见》让农民工参与城市社区选举与治理过程,可谓是一种积极的、富有建设性的转变,它标志着农民工不再是消极无为的被治理者,而是城市社会的政治主体和权利主体。农民工参与社区政治,不仅可以培育他们对于社区的归属感,对于城市的认同感,而且是基层民主建设的一大进步,有助于社会资源的公平分配,实现社会正义与包容性发展。
  不过,对农民工的赋权还有待进一步深化。除了政治参与的权利,农民工还应该拥有表达自己诉求的能力。近年来,各级工会加强了对农民工的吸纳,工会组织的覆盖率和农民工的入会率有了很大提高,但是,从我们在长三角地区的调查来看,农民工对工会的认知度和认同度还是比较低的,当劳动权益受到损害时,多数人还是倾向于向同乡网络或亲戚朋友求助,或到各级政府上访,鲜有人提及工会组织。工会组织必须真正服务于农民工,有效代表农民工的利益,才能赢得农民工的信赖和支持。国家也要通过立法、行政监管等手段来平衡和调节劳资关系,从制度层面保障农民工在劳动力市场和生产过程中具有讨价还价的能力。只有这样,农民工才能真正成为有尊严、有权利、有体面收入的“公民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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