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为何未能从天价大米中获利
2012-01-04   作者:曹东勃(华东理工大学人文科学研究院讲师)  来源:东方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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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新华社1月2日报道,随着全国粮食的“八连丰”,知名的黑龙江省五常大米也迎来好光景,大米不仅质量好,价格也是节节攀升,最贵的一斤甚至卖到了199元。但五常市的许多稻农却感受不到喜悦,因为他们辛辛苦苦种出的水稻,卖给当地的加工企业每斤不到2元。生产、流通与销售环节的冷热不均,引发人们的热议。这其实是农业产业化过程中,业已发生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它可以转变为这样一个问题:为什么公司不能带动农户?农民怎样才能实现共富?
  自1998年以来,我国农业发展的目标,就开始由传统的发展生产、保障供应,特别是粮食供应,转向改善农民生活与提升营养品质。简言之,从农业增产、粮价稳定,转向农业增产与农民增收并重。2010年的十七届五中全会上,又提出了鼓励工业化、城镇化与农业现代化“三化同步”的新表述。目前看来,各地区实现上述目标的主要政策抓手,是农业产业化。
  所谓农业产业化,其本质就是生产经营一体化,关键是龙头企业带动,基础是广大农户参与,核心是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均沾的利益分配调节机制。这就是人们耳熟能详的“公司+农户”模式。从历史上看,晚清的红顶商人胡雪岩、清末的实业家张謇,都进行过类似尝试,且较之今日,更具有浓厚的道义经济色彩。改革开放之后的“公司+农户”模式,兴起于上世纪90年代初,并在近年来更为普遍。
  自2006年以来,国家财政支农资金的投放对象,逐渐从基层向企业、从普惠向规模集中。国家落实农业政策的主要抓手和调控变量,也开始从对农户的直接支持,转变为对生产和流通中的中间环节的支持。比如,对耕种一定规模以上农地的大户、对龙头企业以及对各类收储企业给予相对更多的补贴。这种政策取向,在各地都带来了一轮“垒大户”的高潮,通过行政手段强力推动土地流转和规模集中,更是兴起了一批专为对接国家补贴而“拉郎配”的“合作社”。
  农业产业化、“公司+农户”、“公司+合作社+农户”模式的设计初衷,是冀望龙头企业发挥带动作用,将初涉市场经济大浪的分散化的小农生产打包、重组,建立有组织的集团军,整体入市,从而在肯定改造小农经济、转变传统农业的历史大势前提下,尽量平滑这一过程对作为弱势群体的农民的打击,甚至使之从中受益,并配合以“乡-城”劳动力转移为牵引的人口转变,逐步过渡到农业经营的适度规模和农民收入的合意水平。但这一模式在其执行过程中,公司和农户在追求利益的方式和目的上又存在明显差距,使得这种联合本身就相当松散,具有天然的不稳定性。
  本世纪初,李昌平先生道出了“农村真穷、农民真苦、农业真危险”的“盛世危言”。10年过去了,不少农民仍然很辛苦,特别是粮食主产区的一般农户尤其辛苦。他们承担的是确保全国65%~70%粮食供应的重任,但又经常面临供求面的“谷贱伤农”以及收购企业因牟利冲动而采取的联手打压。
  小农经济依然是我国农业的底色。小农经济植根于家庭本位。稳定的一夫一妻制家庭形成以后,家庭便成为社会经济生活的基本单位,家庭内部的供养关系和血缘联系,确保了家庭成员作为利益共同体的生产效率和分配公平。在工业方面,商品经济取代自然经济,大工厂取代小作坊似乎并不困难。但农业方面,家庭经营转向完全的商品经济,还需要更长的时间。强行扯断家庭经营的链条,试图将无数个异质性的家庭细胞重组成一个个同质性的农业合作社乃至人民公社,片面追求合作经济发展和农业产出增长的速度,效果适得其反。但这并不等于说,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的小农就没有合作的需要了。
  通过合作,市场交易次数总会减少,与交易相关的搜寻、谈判、监督的成本都会相应减少。合作农户越多,交易成本减少的效果越显著。不过,在减少这种看得见的外生交易成本的同时,另一种内生交易成本可能会增加,那就是作为合作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户,面临着组织内的再分工问题,农户为了争夺分工的好处,会有机会主义行为。规模越大,人数越多,个体目标往往也会产生更多的冲突。因此,合作也存在一个适度规模问题。
  这个道理,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在1980年的《社会主义首先要发展生产力》一文中就有总结,他在谈到上世纪50年代初期,农业合作化并没有影响到农业产量,反而促进了农业增产的原因时就准确地提到:“那时,在改造农业方面我们提倡互助组和小型合作社,规模比较小,分配也合理,所以粮食生产得到增长,农民积极性高。”
  是谁,在哪些环节过度地分割了主产区农民应有的利润?这个问题的背后,其实就是农民合作和组织的问题。五常大米产区的案例提示我们,作为一级地方政府,应改变那种好大喜功、片面追求规模的“垒大户”偏好,从对“龙头企业带动”、“公司+农户”的概念化膜拜中走出,对农民的自主选择和自发合作保持开放和支持的态度,让各类真正具有内生需求的农民合作组织遍地开花并直接与市场发生联系,而不是由大量臃赘的中间层次越俎代庖,只有如此,才能减少制度性的跑冒滴漏,让广大农民真正共享农业发展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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