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织法网打击内幕交易
2011-12-29   作者:宋一欣(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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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1日,中国证监会主席郭树清公开表示,中国证监会对内幕交易和证券期货犯罪始终坚持零容忍的态度。12月27日,中国证监会副主席桂敏杰表示,专门解决内幕交易调查认定和举证责任难题的司法解释即将出台,并会界定内幕交易行为,如内幕知情人及亲属等人的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有关、基本吻合、高度吻合,都可能被认定为涉嫌内幕交易。据中国上市公司舆情中心的监测,监管当局打击内幕交易的系列举措和表态,获得舆论好评。
  打击内幕交易,现行已有一批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内幕交易的查处也遇到一些难题。新的司法解释如能推出,应能有助于更好地打击内幕交易,规范市场秩序。
  所谓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已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的行为。
  认定内幕信息的标准有二,一是为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重大性原则必须根据信息公开后对从市场的实际反应中判断是否存在对价格的重大影响或导致对该股票投资价值的合理重估;二是尚未公开的信息,非公开性是构成内幕信息的基本条件,内幕信息被披露到市场消化是需要时间的,此后的信息才算公开,届时,信息知情人再从事有关证券交易将不再视为内幕交易,而这个时间一般定为24小时。《证券法》第67条、第75条罗列了内幕信息范围。
  《证券法》第76条则对短线交易及其归入权、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作了规定。短线交易是指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在法定期间内(一般为六个月)对公司上市股票买进后再行卖出或卖出后再行买入的行为。如果这种买进后再行卖出或卖出后再行买入的行为产生利益,所得利益归公司所有,即公司享有归入权。
  对于打击内幕交易这一证券市场违法顽症,除了加大查处力度、完整举论规则外,还应当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受损投资者的民事赔偿诉讼制度、涉及短线交易归入权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另外,还应当建立包括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股价民事赔偿为主的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使打击内幕交易与保障投资者权益有机地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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