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供矛盾可谓由来已久。1996年以来,我国进入买方市场态势已达15年,供大于求已经成为一种常态。一方面,这有利于消费者主权地位的确立,一方面,也让中间商特别是具有渠道资源的中间商渐居优势地位,并出现一些不规范的大型零售企业利用其垄断地位向供货商索取过高的进场费,进而谋取不合法的经济利益。大型零售商利用优势地位纵向约束供货商,零供矛盾日渐突出。 1992年我国对外开放零售业、2001年加入WTO,国内市场已经国际化,零售市场竞争主要采取严酷的价格竞争,返券、满送、打折成为常用的竞争手段,零售领域成为世界上竞争最激烈的领域,平均净利润仅有2%左右。在这种情况下,许多零售企业难以生存,许多零售企业“前向利润”越来越低、越来越薄,从“10点利”、“5点利”、“0点利”,甚至“负利润”(销价低于进价),不得不靠向供应商收进场费等费用补缺,而大型零售企业更是利用其垄断地位向供应商违规收取越来越多的费用,有的大型零售企业进场费甚至成为主要利润来源。这种做法侵害了许多供应商的合法利益,也影响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使零售业的先导性和基础性地位下降。 经过半年清理整顿,或将会起较好的规范作用。我国中小微型企业所占的比例高,占99%以上,绝大多数制造商无法自建流通渠道,对中间渠道的依赖性极强,因此清理整顿大型零售商向供应商违规收费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在以消费、投资、出口协调拉动国民经济增长方面,净化流通环境等方面发挥积极影响。 具体操作上,要解决不规范进场费问题则需“多管齐下”。首先要建立良好的机制,即帮助供应商与渠道商建立平等经济地位。而电子商务和网上交易方式的发展,无疑将有利于这种机制的形成,打压实体渠道网络的傲慢。比如2011年11月11日“光棍节”,仅淘宝商城就销售了52亿元,而同期实体店销售冠军翠微大厦店庆期间4天销售也只有4.7亿元,销售额最高的一天仅1.51亿元。预计2011年我国电子商务将达到6.8万亿元,网上零售交易额预计将超过7634亿元(2012年将突破10000亿元),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例为4.2%。 在这种外在力量的干预下,不平等地位将被平等的地位代替,零售商与供货商在平等基础上合作,才能形成长期供应链关系,双方互利互惠,形成良性竞争关系。 对于眼前的问题,我认为,解决大型零售商与供货商不规范进场费问题必须采用法律手段(包括法律、法规、标准体系)、经济手段、必要的行政手段。 1.法律、法规、标准手段:遵循现有的商品流通的主体法、客体法、对象法、运行法来管理解决零售商与供货商不平等引发的问题,用法律手段来解决其收费的合理或不合理问题。 制定和出台相应的经营与管理的技术性标准,以保证合法零售商、合法供应商正常的经营秩序,促进建立良好的经营环境和竞争环境。 2.经济手段:政府主要利用财政、税收、金融(含保险)、担保、海关等手段对流通产业特别是零售产业给予支持,将其从“微利经营”解救出来,避免“逼上梁山”,以防危害正常的经济秩序。 3.行政手段:商务、工商、质检、公安等部门配合,政令统一,对不规范收费进行清理整顿,以保护商家合法利益。行政手段的运用,可在短期内见效,但过多地使用行政手段不能够解决根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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