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招聘有成本低、方便快捷、无区域限制、资源丰富等优点,已越来越受到用人单位的欢迎。但在此过程中,一些用人单位却故意降低门槛、隐瞒条件、虚增人数、夸大待遇,让人感觉到谁都能前往试试,谁都有适合的岗位。殊不知,这样做很可能给自己惹来麻烦。
2011年3月1日,一家公司连续一周通过本地网络发布了“海找”式招聘广告。因从事的是有毒有害的化工用品生产,公司担心无人应聘,遂只称大量招收工人,且男女不限,但没有说明从事的工种。刚怀孕不久的乔琳按期前往应聘后,得知工作环境中含有超标的铅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等,遂拒绝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以公司未在广告中说明而要求赔偿应聘的差旅费用、误工工资。公司表示拒绝,理由是乔琳并未成为其员工,其没有承担的义务。
法院的判决支持了乔琳的请求。一方面,乔琳有权拒绝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因为《关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六条规定:“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乙内酞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本案的环境明显与之吻合。另一方面《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而乔琳的损失正是基于公司没有如实告知所造成,故公司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一家公司为招聘一位高学历、具有丰富管理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但又担心应聘者不愿到其偏远的分厂工作,遂在2011年4月初发布“海找”式招聘广告时对此进行了隐瞒。后有来自全国各地的180余人应聘,饶靓最终脱颖而出。合同写明:饶靓在公司期间,必须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否则,必须赔偿公司该次招聘的全部费用计3万元及其它损失。一个月后,饶靓被派往分厂工作,得知真相后的饶靓当即拒绝并提出辞职。公司却以饶靓必须赔偿损失相威胁。
饶靓不仅不必向公司赔偿,反而有权要求公司赔偿损失。一方面《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已规定,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公司从“海找”时的广告到签订劳动合同时,均对真正的工作地点加以掩盖,而饶靓正是基于被骗而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明显当属其列。另一方面《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鉴于纠纷过错完全在于公司,公司自然必须担责。
2011年5月5日,一家公司在网络上发布了“海找”式招聘广告,称:需聘请区域销售经理若干名,且不分年龄、性别、职业、籍贯,只要有志从事销售工作,具有相关工作经验者均可报名。黑龙江籍的尚蓉被录用后,被安排在江西赣州负责区域销售。可两个月下来,尚蓉由于不熟悉当地风土人情而业绩平平,公司感到不满。适逢有人希望得到该份工作,且各方条件均比尚蓉要好,公司遂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决定解除与尚蓉的劳动合同而另聘。
公司不得解除与尚蓉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而尚蓉业绩平平的原因是由于不熟悉当地风土人情,并非出于主观因素,更何况公司“海找”式招聘时也没有以本地人或熟悉当地风土人情为要件,公司解除之前亦未“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