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好案例促进司法规范化
2011-12-23   作者:傅达林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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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判例法国家不同,这种指导性案例并非法官造法,而是在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行为,避免司法混乱、追求法律裁判的统一性。
  为贯彻落实案例指导制度,总结审判经验,统一法律适用,最高法日前发布了第一批指导性案例,包括民事和刑事案例各两个,并要求审案参照要点不得借题发挥。
  从100多个案例中遴选出4个,由最高法统一下发指导性案例,意味着我国司法机关在吸收域外判例法经验、破解同案不同判方面有了实质性进展。由于这种指导性案例一定程度上会成为法官审判的参照性依据,所以最高司法机关十分慎重。归根结底,其目的是为了实现司法的统一与规范。
  现代社会瞬息万变,再有前瞻性和预见力的立法都难以为司法提供精准无误的规则体系。法官遇到立法空白或高度抽象性规定时,就要运用经验和智慧作出自由裁决。实践中,由于法官的专业素养、生活阅历、审判经验参差不齐,缺乏制约的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就会导致案情接近的案件出现截然不同的判决,不仅影响法律适用的统一性,也有损司法公信力。
  如何避免立法局限性下可能出现的司法混乱,英美法系国家寻求的是法官造法式的判例法制度,赋予判例同等法律效力,从而制约法官的审判行为。我国是严格的制定法国家,排斥法官造法,所以长期疏于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功能。但事实上,无论是哪种法治传统的国家,案例都是对法律最具体生动的解释,好的案例不仅是典型社会事实的反映,也是法官恰当运用法律的成功范例,更是立法“抽象正义”之下司法实现“具体正义”的优良展示,不应一味地尘封案卷。
  在现代法治文化相互交融的大背景下,我国探索案例指导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与判例法国家不同,这种指导性案例并非法官造法,而是在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行为,避免司法混乱、追求法律裁判的统一性。要达到这样的目的,需要注意两点:一是最高法在遴选指导性案例时,必须寻求更为充分的民主路径,防止指导性案例中出现法官造法倾向;二是在指导性案例的运用上,必须健全相应的程序机制和责任监督方式,既要防止一些法官过于机械化地照葫芦画瓢,也要杜绝当参照时不参照的现象。
  其实,从一些地方发明电脑量刑软件到案例指导制度试水,不同的探索都反映出司法机关统一审判尺度的良好意图。但是,在不断流动的鲜活社会事实面前,法官很难像自动售货机那样,输入事实将法律对号入座,然后吐出判决。如何实现统一性与灵活性的均衡,是门大学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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