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部日前起草了《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修订草案)》,并于21日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布,开始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根据修订草案,闲置土地可无偿收回。(12月22日《人民日报》)
多少年来,在城市房价非理性暴涨而产生的房地产暴利驱使下,土地炙手可热。很多人认为,只要能够“搞来”土地,整天睡大觉都能赚得个盆满钵满。对土地的非理性竞争,使得个别地方出现土地财政、以地生财的状况,使得社会上出现了一批爆炒土地而发大财的现象。更有甚者,将土地搞到手后什么也不干,依靠囤地、捂地就发了大财,囤得越久赚得越多。这就造成一种怪象:政府供地越多,市场竟然越不见地,土地越紧俏,竞争越激烈,地价越高,进而房价越高。形成了高地价推高房价,高房价又推高地价的恶性循环。
可以说,这几年在打击捂地、囤地上国土部等职能部门下工夫不小、出台制度办法不少。但是,令人遗憾的是真正落实下去的不多,效果不甚理想。而刚刚公布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修订草案)》里面的规定,说是新规其实不少似曾相识。比如两个核心内容:一个是土地闲置满1年的收取20%征缴土地闲置费;二是土地闲置满2年的,可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而早在1999年4月经国土部发布施行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里就有明确规定,自2007年后几乎年年重申,经常性强调征收20%闲置费、无偿收回土地等。但是,至今缴纳闲置费和被无偿收回土地的并不多见。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是有必要的,但是,关键还在于今后落实、在于执行力。还有,从修订草案本身来看,有些条款似还有商榷余地。比如:根据21日公布的修订草案,“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超过约定、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国有建设用地”,其中的“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能会给土地使用者留下很大空间和回旋余地,因为地方与开发商往往有某种利益关系,闲置土地取得地方“批准”对于开发商来说往往不难。再比如:修订草案规定,“如果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协商未能就处置方式达成一致的,土地闲置满1年的,经批准后可按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建设,土地闲置满2年的,经准后可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其中“协商未能就处置方式达成一致”,也很可能给一帮“能量”很大的开发商们以可钻的空子。建议征求意见时对这些问题给予考虑。
有时,我们不缺好的制度和法律,也不缺能够制定出好制度和法律的智慧,缺的是落实,在执行力上“掉链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