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指导性案例能遏制“同案不同判”
2011-12-22   作者:新京报社论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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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目前发布了首批共4个指导性案例。最高法研究室负责人介绍,指导性案例所确定的裁判要点,对人民法院审理类似案件、做出裁判具有指导作用,可作为审判依据。也就是说,这批指导性案例具有可参照性,可作为裁判文书的说理依据加以引用。
  首批指导性案例的发布,意味着法学界呼吁多年、最高法主导并力推的“案例指导制度”进入实践阶段。
  按照“法制统一”的原则,法律统一适用应是司法审判的题中应有之义。然而,司法实践中,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法律适用不统一、同案不同判等现象,却客观存在,以至严重损害了司法活动的公信力。无疑,推行案例指导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同案不同判”一直是影响司法公正的一块绊脚石,而案例指导制度的首要意义,即在于统一审判标准,合理约束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遏制潜在的徇私枉法,最大限度地维护个案的公正。
  《新京报》就曾报道,北京高尔夫用品商人冯书凯买通某球场保安,捞走客人打进球场湖里的球1620粒,价值10054.8元,被北京一中院终审判处盗窃罪,获刑3年、罚金3000元;而贵州村民滕彩荣到高尔夫球场内捡遗弃球,“涉案金额”达到15513元,却被判无罪。
  对于两人的捡球算不算盗窃,需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加以甄别。但普通公众有可能会认为贵州和北京的判罚存在矛盾,无疑有损司法权威。如果有了指导性案例,厘清其中的微妙差别,向公众澄清不同判决的原因,是能够消除质疑的。
  案例指导制度的重要意义还在于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对法院而言,对类似案件不必耗费过多的精力和时间,完全可以按照简易程序,按照类似案件类似处理的原则。
  其积极意义还体现在积累和传承司法经验和司法知识上。诚然,法官只有“书写判决书的笔”,并不能创造法律,仅仅是通过审判活动来解释、发现和发展法律,但审判活动也具有创造性,主要就是通过具体的判例体现出来,应当视作宝贵的司法资源,而不应被忽略。
  需要清楚的是,我国的案例指导不同于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制度,而是以司法指导为特色、以维护司法统一为主旨;我国的审判制度,仍是以制定法为主、案例指导为辅。
  在指导性案例的基础上,最高法如能进一步加强分类案例指导工作,即有针对性地开展诸如涉家暴案例指导、涉毒案例指导、涉黑案例指导、未成年犯罪案例指导、新型知识产权案例指导等,则对提高案例指导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大有裨益。
  同案是否同判、法律适用是否统一,法官是否胡乱裁量等问题,不能一再成为公众诟病的对象,期待案例指导制度带来有效的纠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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