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须改变“股权结构失衡”
2011-12-22   作者:李季先(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来源:证券时报
 
【字号
  中国证监会主席郭树清19日在第十届中国公司治理论坛上表示,中国企业的公司治理已经取得历史性成就,但中国的企业,包括最优秀的企业,在公司治理方面都明显存在着改进的余地。完善上市公司治理仍然面临着非常艰巨的任务,证监会将从“加强对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管的监管和问责”等六个方面促进完善公司治理。
  央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李稻葵近日在“2011金融市场与中国经济高峰论坛”上也就上市公司公司治理问题表示,股市10年停滞不前的症结在于公司治理,并建议出台硬性规定,强制公司分红,跟股民分享利润。
  郭树清主席站在监管者的角度,直指当下中国公司治理制度顽疾的核心——一股独大、公司股权结构失衡及其所带来的股东约束机制不足。在郭主席提到的完善公司治理六个举措中,不管是强化股东之间的相互制衡,平衡股东会、董事会、管理层在决策权方面的安排,还是规范员工持股,提高上市公司的透明度,几乎都有着相同的治理制度隐喻——既要防“一股独大”,又要防“内部人控制”。这两者对公司治理冲击的侧重点有所不同,但本质上都是股权结构失衡,只是换了个表现形式而已,这都是不可取的。
  在“一股独大”公司治理结构中,由于大股东在股权结构中处于优势支配地位,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基于其利益最大化的考虑,会对企业经营亲力亲为或对受托经营层加以严格管束,并使之经营管理行为符合大股东利益,即使这样做将侵害中小股东利益;而在“内部人控制”结构中,由于股权分散,没有股东处于支配地位或者由于股东之间的不当制衡反而促成了公司管理层“控制权”的实现,这样的公司治理结构可能会让企业管理层为了自身利益去损害股东利益,从而容易造成管理层擅权。这也解释了为什么不管是成熟市场经济国家,还是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在强化公司治理的核心问题上都是一致的,要求公司进行股权优化、防止公司股权结构过于集中或过于分散。
  不过,股权结构失衡一般不会自动实现均衡,除非有外力推动,譬如法律制度或经营性刺激。李嘉诚曾说:“一定要靠制度,靠人绝对不行;最信任的人,也一定要有监察与制衡。”解决股权结构失衡问题也同样需要这样的制度刚性。中国内地这些年来公司治理制度举措不谓不多,但正如大家所看到的,相关公司治理制度建设多集中于外部人员督促性质,比如独立董事制度,而缺少在《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中对公司尤其是上市公众公司的直接股权均衡进行法律安排,比如对备受诟病的一股独大、内部人控制等有碍公司治理的情形没有法律限制,这也是创业板开闸后,当下我国上市公司中一股独大或内部人控制现象增多的最为直接原因。
  因此,要完善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使相关公司治理制度真正发挥作用,在不触及股权结构的基础上进行零敲碎打式的其他制度修补,譬如提高信息披露质量、规范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三会”运作等,中国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是不可能得到根本改善的。要从根本上完善公司治理,必须坚决跨过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失衡这道坎,通过立法予以彻底根治。譬如在《证券法》或主板、创业板IPO管理办法中规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拟上市公司,除国有控股公司外,单个股东最高持股比例不得超过上市后总股本的51%,股权过于分散的拟上市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时,其机构投资者合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上市后总股本的51%,以便最大限度减少单个股东的“一股独大”风险或“内部人控制”风险。
  凡标注来源为“经济参考报”或“经济参考网”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稿件,及电子杂志等数字媒体产品,版权均属新华社经济参考报社,未经书面授权,不得以任何形式发表使用。
 
相关新闻:
频道精选:
·[财智]肯德基曝炸鸡油4天一换 陷食品安全N重门·[财智]忽悠不断 黑幕频现,券商能否被信任
·[思想]周继坚:别让“陆地思维”毁了渤海湾·[思想]钮文新:紧缩货币“弊端”凸显
·[读书]《五常学经济》·[读书]投资尽可逆向思维 做人恪守道德底线
 
关于我们 | 版面设置 | 联系我们 | 媒体刊例 | 友情链接
经济参考报社版权所有 本站所有新闻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
新闻线索提供热线:010-63074375 63072334 报社地址:北京市宣武门西大街甲101号
Copyright 2000-2010 XINHUANET.com All Rights Reserved.京ICP证0100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