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2年1月1日起,我国将对730多种商品实施较低的进口暂定税率,成品油关税下调亦包含在内。 乐观人士认为,随着成品油进口关税下调,成品油进口总量将有望进一步提高,这将有效弥补成品油的供应缺口,有助于缓解供油紧张。 但是,这是一种奢望。回顾2011年7月1日成品油进口关税的大幅下调,非但没有缓解供油紧张,而且在随后的10月份即出现了大范围的油荒。 实际上,近年来,我国成品油进口关税历次下调,均未能有效缓解油荒,相反“油荒”爆发的频率却呈加剧态势。这种与市场规律相违背现象的出现,恰恰根源于“两桶油”的过于垄断——不仅存在于成品油的进口环节,还存在于勘探开发、炼制加工以及终端销售环节。 对“两桶油”的垄断,我们不宜一概否定。因为,对于能源的国家战略意义以及进口话语权的集中而言,在进口环节和勘探开发环节赋予“两桶油”垄断地位,应该说是相对合理、且是绝对必要的。 但是,这并非说明“两桶油”在炼制和销售环节的过度垄断,亦同样合理。“两桶油”在炼制和销售环节的过度垄断,不仅会造成经营效率的降低,进而推高整体经济运行和民众生活的成本。更会因其内控管理的相对滞后,频频引发“两桶油”奢侈浪费、乃至贪腐的丑闻。 如果说,在2002年前,因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硬性规定,国内成品油零售市场对外资开放在即,“两桶油”利用成品油批发供应的垄断权力,争夺油品炼制以及终端销售市场,相对打压地方炼厂和民营加油站,以期在外资进入前形成相对规模优势,尚存事实层面的合理性。那么,在当下外资仅占我国成品油终端销售不到1%的规模时,“两桶油”还在利用其批发供应的垄断优势,强化其在炼制和销售环节的垄断地位,则除变相满足其谋利冲动外,似乎别无益处。 以“两桶油”今年的炼油业务为例,仅今年前三季度亏损即已高达645亿元,全年亏损总额将近千亿元。但数据上显示,与之相比,各地方炼厂却能在夹缝中闷声发大财。 作为具有垄断油源和规模生产之利的“两桶油”,在炼油业务上的效益却远不及地方炼厂,这令人感到无比诧异。就垄断油源而言,地方炼厂所需大部分原油,必须向“两桶油”申请获得;就规模生产而言,“两桶油”的炼油规模,亦高出地方炼厂总和的4倍。 当然,“两桶油”在炼油业务上的巨额亏损,亦可能是为了套取巨额财政补贴。但无论是何种情况,均说明当下有必要对上下游通吃的“两桶油”进行“业务瘦身”。关键并非修正“成品油定价机制”,而是要明确《反垄断法》涉及保护“两桶油”的解释范围。对照我国2007年8月颁布的《反垄断法》第七条,其对保护国有经济的解释过于宽泛——就“两桶油”而言,是仅保护其勘探和进口环节的垄断地位,还是将炼制加工和终端销售环节亦包含在内? 事实上,大而全的油企巨头进行“业务瘦身”,已成为符合全球市场规律的潮流。今年7月,美国康菲石油公司宣布,将原公司拆分为经营勘探生产和炼制销售的两家独立上市公司,此消息一经传出,其总市值即上升了30%,增加了85亿美元。与此同时,BP公司在已出售相当部分炼制业务后,更打算于近期彻底拆分炼制与销售业务。而另一油企巨头壳牌,早已在过去10多年间,陆续消减了40%左右的炼制业务。 与并不触及所在国的垄断红线、却进行“业务瘦身”的国际油企相比,“两桶油”更有“业务瘦身”的必要,这不仅因其在我国石油业的垄断比重过大,更因为大而全的业务模式已日益成为其经营短板。 与此对应,《反垄断法》涉及“两桶油”的国有经济保护条款,亦应明确仅针对“两桶油”在勘探和进口环节的垄断保护,炼制和销售环节则应尽快剔除,从而通过法律层面倒逼“两桶油”“业务瘦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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