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协商制度应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2011-12-15   作者:汪代华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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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徐州日报》报道,为完成省、市提出的三年实现工资集体协商全覆盖的目标,云龙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依法推进,人大政协督办,三方协调联动,企业全面实施,职工民主参与”,用一年时间完成了三年的任务。截至12月10日,全区独立建会企业开展集体协商建制率达100%,法人单位通过区域、行业实现全覆盖,职工工资平均增幅11.5%,行业企业工资水平高于行业工资指导线,区域企业的工时、工价、劳动定额更趋合理。
  为让企业与职工“坐”下来、“谈”起来,在企业工资协商过程中,云龙区充分发挥三方协调联动以及工会组织的作用,注重“三个差异”和“两条协商”原则。“三个差异”即协商主题注重工会组织形式的差异,各有侧重;工资分配注重企业效益差异,有保有增;协商方式注重工会能力差异,上下结合。也就是说,企业工会工作能力强的,自主协商;企业工会工作能力一般的,由上级工会协助、企业主谈;企业工会工作能力弱的,由上级工会主抓主谈。“两条协商”一是“两透三不”,摸透职工对工资协商意愿、摸透企业经营效益,不伤和气、不失尊严、不丢底线;二是协商中出现矛盾,按法定程序理性处理。“二协三不”的工资协商原则,凸显工资协商制度的原则性和灵活性。长期以来,“工资协商”基本上只是一种形式,工人发多少工资,全凭企业一句话。企业效益成倍增长了,可员工的工资不长或小涨。企业效益与职工工资不能同步,贡献与收入形成强烈反差。不但员工的积极性调动不起来,反而严重挫伤了他们的积极性,职工的切身利益受到损害,维权也成了难题。“工资协商制度”成了一纸空文的纸上谈兵。
  “工资协商制度”关系到员工的合法权益和切身利益。而在工资协商中,企业始终处在强势地位,员工则是弱者。在利益的博弈下,也是为了效益的最大化,工资协商制度往往不能很好地发挥其应有作用。企业的强势话语权,使得员工维权成本加大,切身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严重影响了劳资关系,也增加了不和谐因素。
  云龙区在开展企业工资协商工作中,党委高度重视,政府依法推进,人大政协竭诚督办,工会积极参与,使工资协商能成为职工民主参与,多方联手协调的平等互动,在兼顾企业利益和员工切身利益的基础上,进行依法平等协商,最终达成彼此都能接受的公平、公正的工资待遇,双方满意,最后达到“不伤和气,不失尊严、不丢底线”的维权目的。既维护了企业的实际利益,又保护和调动了员工的积极性。企业发展有依靠,员工利益有保障。企业有了凝聚力和发展的原动力,员工有了积极性,和谐的劳资关系得到有效构建。这是建立立新型劳资关系、实现劳资双赢的需要。一举数得,实现多赢的好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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