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价过路费缩水八成之惑
2011-12-14   作者:傅达林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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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受关注的河南天价过路费案再起波澜,被告时军锋的辩护律师透露,此案定于12月15日开庭再审,检方指控的犯罪数额由当初的368万余元变为49.23万元。
  作为一种司法纠错机制,再审程序的启动让个案的司法公正有了更完备的保障,但这必须是建立在“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础上。曾经作为判处被告人无期徒刑的重要事实根据——“骗免通行费368万多元”,突然锐减至49万多元,其间的巨大落差让当事人迷惑,更让公众不解。
  当初天价过路费案之所以引起舆论争议,关键在于是否应以无期徒刑来惩罚逃费者。该案退回侦查后,鲁山县公安局重新委托审计机构审计时家兄弟偷逃过路费总额,最终认定为361.9万,比原审指控只少了几万元。如今检方起诉书中指控的案情与之前并无变化,而指控的犯罪数额却缩水八成,这究竟是当初的数额认定有问题,还是高速公路本身的收费有不合法之处,抑或是为了消解舆论质疑而有意借此减轻被告刑责?
  对于财产犯罪,犯罪数额直接涉及到案件定性和嫌疑人的刑责轻重,司法对数额的认定更需严格依据事实。不可否认,当犯罪对象表现为财产性利益,价值数额的计算标准有时比较复杂。例如本案当初在数额认定上,完全按高速公路公司的标准计算,未考虑其标准的多重性、复杂性和惩罚性收费标准的不合理性等。在这种情况下,此次数额缩水,是否因为将高额惩罚性收费排除在外?很显然,检方需要对此间的缘由给出一个合理解释。
  从量刑上看,再审指控的49.23万恰好在法定的50万元以下,其量刑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这究竟是巧合还是有意为之?如果只是考虑在舆论影响下给被告人一个较轻的量刑,那么这种所谓的再审就难言公正,甚至还有损法律的权威。从司法理性上讲,我们都希望检方在认定数额时有充分的事实根据,整个案件的再审更应秉承罪刑法定原则。公民对司法权威的信赖是以畅快的信息沟通为基础的,必要的说理与解释才能消解公众疑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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