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实事,事关百姓福祉,贵在一个“实”字。然而,记者在采访中发现,有许多县市在年初制定“十大实事”时,用词含糊,导致群众无法问责,一些官员还将其解释为给政府留下“回旋余地”。这样造成的结果是,许多地方的“十大实事”最终常常达不到预期目标,多半途而废。(12月13日《南方农村报》) 既被列为“十大实事”,就已反映出地方政府公开的某种价值排序:它们要么是民生所最急需的,要么是政府行政的重点指向。所谓的“急需”与“重点”,竟被一些官员提前设下“回旋余地”,甚至最后变成烂尾工程,这不是闹剧吗? 显然,“十大实事”之所以容易衍生烂尾工程,与另一种机制长期被虚置有着直接的关联——那就是政府公共承诺的问责制。 长期以来,无论是在日常的问责制度安排中,还是于不少官员的行政认知中,都存在这样一种认识误区:“十大实事”多是以民生议题为主的“好事”,而“好事”即便烂尾甚至搁浅,也是不应被追责的。否则,势必会削弱官员以后承诺做类似“好事”的积极性。 可事实上,政府的公共作为是不存在“好”“坏”的性质之分的。因为即便是“十大实事”,它也行使了公共权力,运用了不菲的财政资金,理当通过对其项目效率的考量来进行权力考核,乃至问责。出发点上的“善意”,并不能给官员任何的豁免权。 从这个意义来说,要想让一些地方异化的“十大实事”重新找回行政伦理,必须完善问责的制度设计。在今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时任山东省委副书记、省长的姜大明曾对媒体公开表态,今年山东提出要办26件实事,当年一定要实现,“实现不了,向我省长来问罪。”——可在我们的具体生活中,又有多少官员能像这样,表达愿意接受问责的鲜明态度,不给自己留下“回旋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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